| 陈女士左小腿被截是否与医院行为有关?医生在手术前应该履行什么职责?法律专家是这样解释的—— |
| 当患者无法接受告知时,医师应该怎样做? |
当患者无法接受告知时,如告知后对患者身心有明显不利影响、患者不能承担民事行为能力、患者智力不能理解告知的内容、患有精神疾患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处于意识障碍等情况下,医师应依法定顺序向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关系人进行告知。
目前有些医院施行在患者入院后可通过书面授权方式,授权于其他人代为执行知情同意权,并承担相应责任。
在实际案例中有医师向患者子女进行告知,并让其签署了同意书,但未履行授权手续,发生患者本人与医院在告知权问题上的纠纷。法律上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医师在需向患者近亲属履行告知义务时,最好以法律规定的内容及顺序进行告知。特别提出一点,因接受告知的人应能理解告知的内容及承担相应责任,故患者未成年的近亲属不能作为被告知对象。[详细][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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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艳生来有三个肾,1996年在一次手术中,王艳被本溪市中心医院切除了左侧的两个肾。2000年,王艳才知道自己两个肾“丢”了……
2002年1月22日,当地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本溪市中心医院在为王艳诊疗过程中,术前交待不全面,术中未对患者家属详细交待切除重复肾,术后出院小结未详细写明病情及切除重复肾。在医疗过程中存在缺欠,导致王艳误认为医院切除了自己的健康肾,医院侵犯了王艳的知情权。[详细][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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