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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歧视案”:司法能力掣肘民间的维权

  近日,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上海乙肝歧视第一案”在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一审落槌。法院一审认定用人单位《录用通知书》书中已经声明“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用”,因而与被检出乙肝的原告解除预约并无不妥。(10月25日新华社)

  这样的判决结果显然并没有超出人们的想象。

乙肝人群的困境与其说是根深蒂固的歧视,不如说是司法的无力。由此,有识之士呼吁:宪法司法化。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明文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即平等权。何谓平等?一个简单的诠释就是非歧视。而所谓歧视,就是社会对待一个人的态度,不是根据他的行为,而是根据他的身份。

  正如我们所看到的,在诸多涉及乙肝歧视的案例中,各级法院都完全轻视了宪法上的平等权,而是根据那些并不完善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公司契约在定分止争。司法体系的每一次判决,都把乙肝人群的正义诉求推向了绝望的深渊。

  社会的歧视惯性无法阻挡,司法力量的“亮剑”众所期待。司法权的崛起,一方面是抑制所在多有的进攻性立法;另一方面也意味着,通过不遗余力的努力、通过一张张司法判决书修改现有不合时宜的法律规则,而不是在某个框架内亦步亦趋。司法当然需要消极无为,但更需要维护民权,一旦有侵犯公民权利的事情发生,司法的力量当利剑出鞘、直指病灶。

  美国法律史上,马歇尔大法官利用一张司法判决书一举奠定了法院对宪法的解释权和对立法的司法审查权。然而,从“上海乙肝歧视第一案”的判决来看,我们的法官却缺少足够的勇气和抱负改变既定规则,一种机械、讲话的法律观分外鲜明。这固然是乙肝人群的悲哀,但他们完全有理由得到司法的保护。张若渔(湖南长沙 高校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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