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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树平:“退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最近看了“医院药房”版讨论的患者因害怕不良反应而要求退药的话题,我也有些话想说说。

  今天一个朋友打电话向我咨询:他前天夜晚由于头痛,在住地附近医院看医生,开了一些降血压的药,服药后不见好转;昨天到另一家医院检查,诊断为颈椎病。

于是他想退掉那些降血压的药,但是医院说国家有规定:药品一经发出,不得退换。朋友向我求证:国家是否有这个规定?并且认为,即使有这个规定,也是医疗垄断行业的霸王条款。对于这个问题我确实不好回答,虽然患者要求退药的事在医院经常发生,但是对此确实没有一个非常明确、翔实的规定。

  卫生部2002年颁布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为保证患者用药安全,药品一经发出,除医方责任外,不得退换。”从字面上分析,这条规定有两层意思:一是为了用药安全,一经发出的药品,不能退换;二是医方有过错责任的不在此规定范畴。那么在实际工作中,到底哪些情况可以退药,哪些情况不能退药呢?确实有探讨的必要。

  常见的退药原因

  我先提供某医院关于退药原因的记录情况给大家看看:

  门诊药房退药原因:(1)用药后出现不良反应(皮试合格,用药后出现迟发性过敏反应;药品说明书注明的已知不良反应;用药剂量和方法不对导致的不良事件;医师未询问患者过敏史,患者购药后不能使用);(2)患者阅读说明书后,认为不良反应太多不愿使用;(3)急诊病人入院治疗,治疗方案发生变更;(4)患者家里有同样药品,由于不知道药品通用名,药品开重了;(5)与药店同类药品价格对比后,患者嫌药价贵了;(6)不愿说明原因,执意退药;(7)医师处方量过大致使药品在效期内未用完的;(8)药品缺损或变质等。

  住院部药房退药原因:(1)病房药品名称、规格、剂型、数量录入错误;(2)医师根据患者病情变化修改医嘱;(3)患者不愿使用医保目录外药品;(4)网络故障造成的录入错误;(5)患者要求提前出院或患者死亡未用完药品;(6)用药后出现不良反应等。

  规章制度须明了

  药品是特殊商品,关系到公众的用药安全问题。一方面,退回的药品由于保存不当可能造成污染、变质,甚至有人利用退药调包换药,真假难辨,很难保证质量。但另一方面,如果医院按有关规定,一概不予退药,会引起纠纷,严重影响医院正常工作秩序。如果接受退药,将退回的药品再次使用,势必侵害了其他患者利益,还可能造成用药纠纷。如果将退回的药品销毁,医院损失过大,会加大医院经营成本。所以,退药问题是一个必须正视的问题。

  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解决:

  (1)加强内部管理,强化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提高诊疗质量,规范处方书写,杜绝“大处方”,减少处方录入错误,避免由于医务人员自身差错造成的退药。

  (2)加强药学服务,履行告知义务,通过药物咨询窗口,主动为患者提供用药咨询服务,提高患者用药依从性,尽量减少退药。

  (3)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明确退药和不予退药的情况。譬如住院患者的退药,一般由护士(或病人家属)从药房取药带回护士站,如果病人没用,再从护士站送回药房,时间较短,造成药品质量发生改变的可能性很小,且大多数是由于医务人员原因或患者病情变化造成的退药,应该允许办理退药。对于门诊患者,如果退药是由于医务人员工作缺陷导致(发出药品有缺损、变质、超过效期等质量问题;或因医师处方用药与诊断不符的、用药超量的、用法交代错误引起的不良反应等),应该无条件退药,且追究当事人责任;如果患者用药后,患者发生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且药品包装完好、外观无变化,经确认是本院发出的西药及中成药,可办理退药。如果是患者不愿使用或未能用完的药物,医院没有过错责任,不予退药。

  (4)建立必要的退药程序,一是退药原因及退回药品的认定,杜绝恶意退药;二是退回药品的处理,如退回中药饮片、拆包装药物、有污损等情况的必须登记报损后监督销毁。

    湖北黄冈市第一人民医院药剂科 王树平

(责任编辑:霍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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