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人从病人就医选择权的角度,对医疗保险实行医疗机构定点管理制度提出了质疑。首先肯定,出发点是好的。无论是医疗机构还是医疗保险,都是为老百姓的健康服务。但以此为目的就要取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制度,这个结论难以成立。
医疗保险实行定点管理,简单的理由就是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病人都是要为医疗服务买单,就必须对提供服务的机构进行选择,就像我们到商场购买东西一样,必须货比三家,绝对不会轻易就把自己的钱掏出去,一定要先看看服务质量、服务水平、服务态度、服务环境,还有服务的价格。每个城市医疗机构不少,俗话说“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并不是什么医疗机构都是那么规规矩矩、让人满意的。我想谁都不愿意到条件不好、管理不规范、技术条件差的医疗机构看病。因此,就要择优录取,这是其一。
其二,什么样的医疗机构可以定点,对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并不能像选择提供一般商品的厂家,完全靠病人用脚来投票决定,因为医疗服务的供需双方存在信息不对称,参保人在生病处于弱势状态。这就需要拥有医疗保险基金、代表参保人利益的医疗保险机构预先进行筛选。在这种筛选中,医疗服务提供方和医疗保险资金提供方处于对等状态,最大可能地消除医疗机构的技术垄断。
其三,对医疗机构有了定点和非定点之分,就会在医疗机构之间形成竞争,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进入,不符合条件的排除在外,必然促进医疗机构为了获得市场而创造条件,提高水平。而且,定点是一个动态的构成,不是一定终身。进来了医疗机构被置于医疗保险的监督管理之下,不守规矩的医疗机构,轻者得不到费用补偿,重者就会被罚下场。现在,一些医疗机构不规范行为严重,有的甚至编病历套取基金,通过实行定点管理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才使这些问题得以暴露。这种医疗机构遭到查处并取消了定点资格,这是促进良性竞争的有效措施。
其四,医疗资源配置不合理,是政府高度垄断的结果,怪定点没有道理。而定点管理还可尽量修补医疗资源配置不合理的结果。目前,各地的定点机构80%以上是社区卫生机构、医务室、小诊所等。而且,对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机构就医在费用支付比例上给予了优惠。
其五,参保人医院除了可以选择定点大医院就诊,同时还可以选择离家或者单位近的定点诊所、医务室和社区就医,还可以自由选择定点专科医院和中医院就医。不满意的还可以更换定点就医单位。应当来讲,政策规定的自由度是非常大的。但扩大自由度不能是无限的,因为参保人发生的医疗费用大部分需要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花“公家”的钱是不能没有管理和控制的,否则,就会像1958年一样敞开肚皮吃饱饭,最后落得大家都没饭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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