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6 年第18 届全国医院药剂科主任年会上的报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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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部驻卫生部监察局局长 王大方
商业贿赂的概念:所谓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背景情况
商业贿赂对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运行带来六大负面影响:
1.商业贿赂从根本上背离了市场经济对公平竞争的要求,破坏了正常的交易秩序。
2.商业贿赂破坏了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为假冒伪劣产品大开方便之门。
3.商业贿赂特别是医院医疗器械和药品采购中的腐败贿赂行为对我国社会保障体系造成了冲击。
4.商业贿赂已成为滋生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的温床。
5.商业贿赂引起国际舆论对我国商务环境的不利评论,将直接影响中国的投资环境,进而影响我国际形象,成为我国利用外资的环境瓶颈。
6.商业贿赂直接导致市场腐败,还有可能使我国经济“拉美化”,经济增长乏力,提升困难。
二、中央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情况:
三、卫生部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情况
医药购销领域是商业贿赂的高发领域,也是中央确定的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点领域之一。卫生部对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筹划,认真安排部署,做了大量积极而又富有成效的工作。
(一)初步摸清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基本情况
为深入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和官正、何勇同志的重要批示,2005年8 月2 日,中央纪委办公厅向相关部门印发了胡锦涛总书记和吴官正、何勇同志的重要批示并发出通知,要求各部门“结合本单位本系统实际,抓紧摸清有关情况,提出治理对策。”卫生部接到此通知后,部领导高度重视,高强部长和李熙组长在8 月4 日相继作出批示。高强部长指出:“药品、医用器械回扣及对医生各种形式的赞助等”是“医疗行业滋生各种腐败现象的重要渠道,也是不正之风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批示要求政法司、驻部监察局研究并提出意见。李熙组长要求“组织力量,摸清、分析原因,并提出治理意见和建议报党组”。 按照高强部长和李熙组长的批示要求,驻部监察局和政法司立即行动,广泛收集有关资料,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初步了解了商业贿赂在医疗服务领域的表现形式、主要特点和产生原因,形成了治理医疗服务领域商业贿赂的大致思路,并向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作了汇报。
(二)召开全国卫生系统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会议
3月28 日,卫生部在北京召开了全国卫生系统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会议,对全国卫生系统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卫生部党组书记、部长高强同志作了部署讲话,国务院纠风办副主任、监察部副部长屈万祥同志作了重要讲话,卫生部党组成员、驻部纪检组组长李熙同志主持了会议。
经卫生部党组研究决定,卫生部成立了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由卫生部部长高强任组长,卫生部副部长陈啸宏和中央纪委驻卫生部纪检组组长李熙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部机关有关司局、直属单位的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承担日
常工作,由陈啸宏副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下设综合、整顿规范、督导和案件四个组。各组组长由相关司局负责人担任。办公室抽调精干人员集中办公,并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受理群众举报。
(三)制定下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
4 月下旬,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了《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
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重点
这次专项治理的重点,是解决公益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严重破坏正常医药购销秩序的问题。主要是:①医疗机构的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回扣的行 为;②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临床诊疗活动中,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提成的行为;③医疗机构接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不按照行政事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私设小金库、用于少数人私分的行为;④医疗卫生机构有关人员在基建工程、物资采购、医院转制、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的行为;⑤卫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权力,在医药购销和工程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和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的行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行贿企业的“黑名单”制度,并及时上报卫生部。凡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两年内取消其参加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招标投标的资格,医疗机构不得采购其产品。
对医药购销中的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
从2006 年第二季度开始,各医疗机构要对2001 年以来医药购销中的不正当交易行为组织开展自查自纠活动。主要分为组织准备(4月底以前)、动员教育(5月~6月)、自查自纠(7 月~9 月)、整改提高(10 月)、检查总结(11月~12月)五个阶段。对自查自纠问题的处理要注意把握以下政策:对情节较轻的,以批评教育和纠正错误为主,可免予处分;对情节较重,但能主动说清问题,认识错误,并主动上缴所收钱物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情节较重,经组织帮助后能说清问题,认识错误,并上缴所收钱物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从轻或减轻处分;对情节较重,经组织帮助仍不交代问题、不上缴所收钱物,或者顶风违纪的,一经查实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严肃查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案件
在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中,自查自纠和查办案件必须同时进行,不能简单理解为前后两个阶段。通过自查自纠发现重大案件线索,通过查办案件推动自查自纠的开展。查办案件要贯穿于专项治理的全过程。要重点查办大案要案。对涉案金额高、涉及范围大、情节严重、不主动交代的,不管涉及什么人,都要依法严肃惩处;对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和医疗机构领导干部在医药购销等活动中,利用职权收受贿赂的,要依法从严惩处,绝不姑息。要坚持依法办案,文明办案。既要坚持原则,又要把握政策,注意区分违纪违规和违法犯罪的界限。
建立健全防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治理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要与行业纠风工作紧密结合,与规范医院管理紧密结合,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紧密结合,从加强教育、完善制度、强化监督、深化医药购销制度改革等方面建立健全防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四)《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医药购销领域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的指导意见》
自查自纠工作的基本要求
坚持以教育为主,做到人人参加学习,人人受到教育,人人提高思想认识;坚持自查与自纠并重,做到边学习,边自查,边整改;坚持依法治理,严格把握政策,分类处理问题;坚持自查自纠与查办案件和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通过深入开展自查自纠,促进重点案件的
查办,推进建立预防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的长效机制。目前,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坚强领导和卫生部的有力指导下,各地卫生部门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正健康有序向前推进。 (责任编辑:王乐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