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医生跳槽带走病人该不该负法律责任(图) | 北京青年报 | ■时间:7月3日 ■致电人:林某 ■事由:作为医生多次向医疗中心辞职未获批准,后跳槽至一诊所,并及时通知了由自己诊治的病人。中心为此将诊所和医生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34.8万元,并判令近百名转至该诊所就医的病人继续回中心治疗,近日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医疗中心:利用本中心的病人病历和资料属于侵犯商业秘密 原告医疗中心诉称:被告林某自1998年以来一直在国际医疗中心工作,2001年10月16日以后,病人不断打来取消预约的电话,医疗中心由此得知林某带走了属于该中心的病人资料,而且其就职的诊所已经按照病人资料上的通讯方式通知了林某所有的病人到其诊所就医。由于工作的原因林某在医疗中心时可以接触到病人病历和资料,病人资料是原告的经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其就职的诊所明知林某上述行为违法,仍使用属于原告的病人资料,同样构成对原告商业秘密的侵犯。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34.8万元。 ■诊所:合法聘用医生未使用原告病人病历 被告维世达诊所辩称:诊所并未接触和使用国际医疗中心的任何病人资料,也未以任何方式通知过该中心的病人到诊所就医。而医务人员有选择服务单位与合理流动的自由,医疗机构有聘用专业卫生技术人员的自由。维世达诊所依法聘用林某的行为并未侵犯原告的商业秘密,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林某:有为病人提供连续治疗的义务,病人有选择就诊医疗机构、医生的自由和获得连续治疗的权利 被告林某称:自己是牙科正畸医师,原就诊的病人多数未完成治疗。为了对病人负责,按照国际惯例,便以电话、传真的方式,向其负责治疗的病人履行了告知的义务,通知病人自己已变更的工作地点,并告知患者有权选择:继续在原中心由新的正畸医生治疗,或是到新的诊所由原治疗医生治疗。而且作为医生自己也有病人的记录,并未以任何形式占有属于该中心保管的病人名单。作为一位医生,有为病人提供连续治疗的义务。同时,病人也有选择就诊医疗机构和选择医生的自由以及获得连续治疗的权利。 ■法院:向病人告知医生迁址的义务应由医疗中心履行 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中心的牙科病人病历资料中包含客户名单、治疗计划和价格情报等经营信息,对于营利性医疗机构来说,属于经营信息,不能从该行业的公开渠道获得,是中心依赖长期的经营,不断积累,凭借自己的服务质量和信誉形成的。林医生利用客户名单逐一向病人发出迁址通知,其内容具有明显的要求病人跟随自己到新诊所继续接受治疗的倾向,且该通知发放的直接结果是原在中心接受林诊治的一百余位病人中有99人离开了中心。而且该医生继续利用了医疗中心病人资料中的治疗计划和相关价格信息以及优惠方式。而维世达诊所在应知该医生所掌握的客户系医疗中心正在诊治过程中的病人的情况下,仍然与上述客户发生同种医疗服务关系,应当认定林某和维世达诊所的行为共同侵犯了原告国际医疗中心的商业秘密,应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在国际医疗中心就诊的病人系与该中心建立的医患合同关系,而非与医生林某之间建立的合同关系,因而告知病人的义务应由国际医疗中心来履行。而病人本身有选择医疗机构的权利,在目前大部分病人已经到被告维世达诊所就医的情况下,客观上无法要求病人回到原告诊所就诊。故判决:该诊所和林医生向医疗中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国际医疗中心经济损失50万元。 宣判后,被告不服,表示要上诉。 ■文/郭峰■图/毅君 | 2002-07-09 10:3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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