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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公务员医疗补助有新规

  本报讯 记者赵鹏报道:日前,福建省福州市医保中心公布了该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新办法。
  
  福州市公务员门诊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办法包括:公务员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年度内个人支付(包括个人账户支付)累计在1000元以上、4000元以内的部分,在职公务员个人负担20%,退休公务员个人负担16%,其余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解决。公务员住院医疗费用补助办法是:公务员住院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内,个人负担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补助40%。
  
  据了解,新的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从今年起执行,原来的《福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补助资金的安排意见》将同时废止。
  
  《人民日报.华东新闻》(2002年09月04日第一版)
  
2002-09-05 10:1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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