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配戴OK镜造成眼部残疾,医院赔款九万元 | | 学生赵玲因配戴OK镜导致右眼损伤致残一案,26日审结。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判令牡丹江机车厂医院赔偿上诉人赵玲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赔偿金等共计98531.1元。 1999年7月,赵玲到牡丹江机车厂医院配OK镜治疗近视。当年10月24日,赵玲眼睛红肿,经牡丹江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右眼绿脓杆菌性角膜溃疡。2000年2月17日,北京同仁医院诊断记载:赵玲右眼角膜白斑,双屈光不正,右眼需行角膜移植术。 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赵玲是因配戴OK镜不适造成眼角膜及虹膜损伤。机车厂医院为赵玲治疗近视,是以销售、使用OK镜这种特定产品为前提条件的,该医院在医疗服务和指导使用OK镜这一特定产品过程中负有过错,机车厂医院作为产品的销售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青年报) | 2001-10-30 10:5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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