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组建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 | | 为增强总局对全国重大环境事故与生态破坏案件的执法监管能力,加强对全国环境监理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央编办《关于设立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01]221号)精神,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决定组建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以下简称环境应急中心),并于2002年3月28日发出组建通知(环发[2002]55号文)。 通知指出,环境应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督查、督办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案件,承担并协调与指导突发性、重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参与跨省界区域、流域重大环境纠纷的协调工作。 2.负责全国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响应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3.负责受理环境问题群众举报电话,并负责处理群众举报的重大环境案件。 4.协助总局承担全国环境执法监察、环境稽查和排污收费的政策、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拟订及前期准备工作,发布后监督实施。 5.受总局委托负责管理和规范全国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现场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对污染源、生态环境和农村环境的现场监察,组织全国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6.受总局委托负责对全国排污收费工作进行稽查,组织开展全国环保行政执法稽查工作。 应急中心内设综合处、环境稽查处、城市与工业污染应急监察处、区域与生态环境应急监察处。 《中国环保产业》杂志2002年7期 | 2002-08-22 11:36: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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