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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考问”女大学生没上法院

   近日有媒体报道,重庆一名女大学毕业生,面试时遭到用人单位“性考问”,而且面试考官曾试图亲自为她量“三围”。女大学生用微型录音机录下过程,忍无可忍之下要拿起法律武器,欲将用人单位告上法庭,以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权”,若法院受理,她将成为此类事件的“中国第一告”。
  
   本报实习记者刘洁核实报道 昨天,记者采访了曾给那名女大学生提出诉讼建议的律师——重庆市名言律师事务所的梅劲律师。他曾亲自接待过那位女大学生。梅律师说,现在的法律对于这样的事情,没有针对性的规定。
  
   当被问到可以用什么法律作为依据时,梅律师说,在《民法通则》的规定中,人格尊严是人的基本权利,理所应当受到保护。他告诉记者,开始这位女大学生想以“隐私权遭到侵害”为由走上法庭。梅律师指出,用人单位只是提问,还没有对她的隐私造成侵害,所以这个提法不妥,即使打了官司,胜算也不大,所以提出了用“人格尊严权”。但是梅律师并未被聘请为女大学生的诉讼代理人,因为这个女生到现在还没有到法院提起诉讼。至于她什么时候会走上法庭,梅律师并不知道。
  
   现在这个在面试中遭到“性考问”的女大学生,究竟会不会成为“面试维权”第一人呢?记者多方联系,却无法找到她,这是为什么呢?据一位与她熟识的媒体业内人士透露,现在她已经不愿意再接受任何采访了。几家媒体的报道,在社会上引起的反响是她始料未及的。“她现在感到压力太大了,她不想再出现在媒体上,一方面现在去打官司不大可能胜诉,另一方面她还得找工作,现在这样满城风雨的,她怕没有单位肯接收她了。”如此一来,这个女孩子的官司呢?知情人告诉记者:“她还在犹豫,但是近期怕是不会去告了。”回想一下在此前的报道中曾说出“公司所提的问题明显属于我的隐私,与工作有何关系?我宁可失去一个可能不错的就业机会,也不愿忍受别人的‘性考问’”的她现在已经判若两人。
  
   在采访中,梅律师和知情人都提到,以我国现有的法律,无论是《宪法》、《婚姻法》、《保护妇女儿童权益法》和《民法通则》都只有很原则的说法,不去法院的主要原因是胜算太小。至于从4月1日起开始执行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录音、摄像等可作为呈堂证供”一条,律师认为对此案的帮助并不大。
  
   在面试过程中,用人单位应采取什么方式是否有规定呢?记者从梅律师以及合纵律师事务所的谢纲律师处都得到了一样的答复:“没有任何规定。”谢律师指出,用人单位可以自由进行面试,而《劳动法》只在发生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和单位间才有作用。
  
  
2002-04-04 09:4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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