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暂行规定(第五章) | 人民网 | 第五章 申诉 第二十四条 如果接受兴奋剂检查的运动员或陪同人员对检 查取样过程不满意,认为不符合本规定附则三的有关规定,可以 把意见写在兴奋剂检查记录单上,并写明理由,也可直接向在场 的反兴奋剂委员会或单项体育运动协会的代表提出申诉。如此栏 空会或单项体育运动协会的代表提出申诉。如此栏空白或未提出 申诉,则该运动员将被确认放弃对整个取样过程的申诉权利。 第二十五条 如B瓶样品的检测分析结果仍为阳性,运动员可 在二十天内向有善意项运动协会或有关国际体育组织提出书面申 诉或要求召开听证会。超过时限,则不再受理。 运动员本人及运动员所在单位的代表可在会上申诉情况并回 答会议上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在任何情况下,运动员不得以不清楚去什么地 点接受检查或弄错时间为理由提出申诉,也不受理此类申诉。 | 2002-05-22 16:5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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