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国际体育组织关于禁用兴奋剂的规定 | 人民网 | 1·国际奥委会的规定 国际奥委会在新出版的奥林匹克宪章(1995年6月版)第48条医务条例规定: (1)国际奥委会制定的医务条例,其中须规定禁止使用兴奋剂,决定禁用药物和禁用方法,确定已通过考核的实验室名单,提出参赛运动员接受医学检查的义务,制定违犯上述医务条例的制裁条款。 医务条例还须包括与运动员医务监督有关的条款。 (2)国际奥委会主席任命一个医学委员会,应有下列职责: a、详尽阐述国际奥委会的医务条例,并提交国际奥委会执委会批准。 b、在国际奥委会执委会的指导下,贯彻国际奥委会的医务条例。 (3)医学委员会的成员在奥运会上不得以任何医务身份为其国家奥委会代表团工作;也不得参与其各自国家奥委会代表团有悖于国际奥委会医务条例的讨论。 2·国际单项运动协会关于兴奋剂的规定 以1996-1997年国际田联规则为例,其第55、56条规定(节录): (1)使用兴奋剂是违反国际田联规则的行为,应严格禁止。 (2)下列情况被视为违反禁用兴奋剂的规定: a、在运动员身体组织或体液中发现存在某种禁用物质。 b、运动员使用或利用某种禁用技术。 c、运动员承认使用了或利用了某种禁用物质或禁用技术。 (3)在其它方面违反规定: a、运动员未能或拒绝按照负责官员的要求进行兴奋剂检查,将被视为违反兴奋剂检查规则,并将受到规则第60条所规定的处罚。 b、任何帮助、唆使别人或承认别人、帮助别人使用禁用物质或禁手技术的人,均违反了禁用兴奋剂的规定,应按规则第60条处罚。如果该人不是运动员,理事会可以在权限之内给予适当制裁。 3·亚运会的有关条例 以1996年第3届亚洲冬季运动会为例,在运动会有关条文中专门就禁用兴奋剂作出了规定。 (1)所有参加本届运动会的运动员应遵照亚奥理事会医学委员会的规定,接受 兴奋剂检查。 (2)拒绝兴奋剂检查或被发现服用兴奋剂的任何运动员,将被取消比赛资格。如果这个运动员是集体项目比赛中的一个队的成员,这个队将以弃权该项比赛论处。 队内有一个成员被除名以后,这个队不得再参加比赛,但其余成员可以以个人身份进行比赛。 (3)根据亚奥理事会医学委员会的提议,由亚奥理事会执行局收回奖牌并给予其它处分。 | 2002-05-22 17:1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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