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器官移植供体短缺的矛盾也日趋严重,目前大约有五分之四需器官移植的病人在等待供体的过程中死亡,因此急需解决器官移植供体的来源问题。
我国器官移植技术的起步于60年代,从小器官移植,如角膜、肢体等到心脏、肝脏、肺脏、肾脏、脾脏等大器官移植,发展速度很快。可以说我国在器官移植的某些领域已经具有国际先进水平,但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移植数量并不多。究其原因,固然与国家经济尚不够发达,患者经济承受力有限有关,但缺乏合法的供体来源,则是主要障碍。
| 我国约有100万尿毒症患者,每年新增12万人,每年约有50万患者需要肾移植,而每年全国可供移植的肾源仅有4000个,他(她)们中的多数人,或过早地离开了人世,或依然只能依靠透析来维持生命,在苦苦的等待期间,每月的治疗费用高达7000-8000元。 |
我国患角膜病的500万人中,有400万可经角膜移植重见光明,但每年只有700个角膜供体;角膜数量远远不能满足实际的需要。这和发达国家相距甚远。美国全国工友98个眼库,每年可做4万个角膜移植。 |
我国每年有33000多名白血病患者挣扎在死亡线上,对于他们中的大多数,骨髓移植是有效的治疗方法,而其前提是在骨髓库中找到相匹配的血液配型,而我国目前唯一的中华骨髓库所能提供的只是微足不道的2000人的登记。 |

24岁的张玥琨,是个胖胖的北京小姑娘,脸上细细的化了妆,手腕上还有一只绛色手链,如果不是11岁那年生了一场要命的尿毒症,不得不依靠透析来维持生存,她仍是个不知忧愁,清清秀秀的女孩子,现在,她比同龄人多了一份稳重和豁达,因为99年3月她接受了母亲的左肾移植手术,终于摆脱了死亡的阴影,特别是母亲王利民笑得发自内心“我的宝贝终于有救了”。
张玥琨6年的透析共花去50万多元,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母亲王利民为了挽救女儿的生命,摆脱透析给家庭带来的沉重经济负担,毅然决然地将自己的一只肾脏捐给了女儿。张玥琨也再不用饱受透析之苦了,重新过起了正常的生活。
据了解,被用于移植的人体器官除来源于这种亲人的相互捐赠外,相当部分来源于遗体捐赠。而“身体发肤,受之于父母”、“入土为安”的传统观念使遗体捐赠工作在中国面临着重重困难。患者恢复健康的迫切需求与人体器官的来源紧张的矛盾十分突出。而且目前我国在器官移植上还无法可依,很多来自医药界的人大代表曾多次呼吁要尽快建立中国的“器官捐赠法”,以缩短我们与发达国家之间存在的差距。
| 很多国家立法规定,每个人都有权利确定是否捐献自己的器官,并且是在领取驾驶执照时由本人签署这项决定的。多数西方国家器官捐献有“推测同意”、
“指定同意”、和“请求同意”三种形式。 |
| “推测同意”是指除非患者特意申请死后不捐献器官,一般患者在被诊断为脑死亡后就自然成为供体,如日本、俄罗斯、匈牙利、奥地利、芬兰等国; |
“指定同意”是一种志愿捐献器官体系,已经表达捐献意愿的患者,亲属在其死亡时允许捐献器官,如丹麦、德国、英国; |
“请求捐献”,即负责器官捐献的医生有责任向患者家属表示器官捐献的请求,如美国和加拿大。 |
我国第一部关于遗体捐献的地方性法规《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经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已于2001年3月1日施行。条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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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医学知识的普及,人们对于遗体捐赠的认识越来越理性。许多人已经能够接受器官移植、造福人类的观念,并在生前自愿签署捐赠遗体的协议。然而,在已经签署的协议中,有相当一部分不能够顺利实现。其主要原因就是亲属的阻挠。在自愿捐赠者故去后,亲属们有的不通知受捐赠单位,有的明确表示不愿遵守协议,有的虽然同意捐赠但却提出种种条件。应该强调的是,死者生前签署的自愿捐赠遗体的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违反协议的行为无论出自什么原因都是违法的。目前,我国关于遗体捐赠方面的立法还不完善,对于违反协议的人也没有明确具体的责任,协议的执行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于道德的力量。器官移植亟须立法
所以应呼吁尽快出台我国的“器官捐赠法”,以解决器官供体奇缺问题,挽救更多濒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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