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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规范环境监察机构名称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树立执法权威,加强环境现场执法监督工作,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决定将全国各级环保局(厅)所属的“环境监理”类机构统一更名为“环境监察”机构,并于2002年7月1日以环发[2002]100号文发出通知。通知指出:一、将各级“环境监理”类机构更名为“环境监察”机构,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环境现场执法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可以更加充分地体现行政执法职能,区别于社会中介性质的监理机构,有利于树立环保执法权威。考虑到与国务院即将颁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以及有关配套规定的衔接,请各级环保部门及时与当地机构编制部门取得联系,在2002年10月31日前完成环境监察机构统一更名工作。
  
  二、各级环境监察机构的具体设置,仍按照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环发[1999]141号)的规定执行。即:省级环保部门设环境监察总队,地(市)级环保部门设环境监察支队,县(市)级环保部门设环境监察大队。环境监察机构所承担职能,工作制度、程序等有关管理要求仍按现行环境监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2002-08-22 11:0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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