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偷运尸体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 北京青年报 | 打工仔葬身河道 溺死?还是另有隐情?
■时间:9月18日
■致电人:崔先生
■事由:哥哥在昌平打工不到一个月却死在了河道里,包工头非但不报案,反而将尸体偷运回河北老家,运回后一个多星期不让家属看尸体,以致尸体高度腐烂,我认为哥哥的死另有原因
■崔先生:包工头不报案便将尸体偷偷运走,尸体运回后却不让家属见
今年6月,我哥哥(崔某)从河北老家随邻村的包工头陈某到昌平阳坊打工。7月8日早晨,村支书来到我家说,哥哥在当地被淹死了。得知噩耗,我们全家首先想到的是怎么被淹死的。我要求去北京,村支书却说,不用去了,包工头陈某已组织人将尸体往回运了。下午2点多,运尸体的面包车停在了村边,我们全家人要求看看尸体,却被司机和陈某的亲戚强推下车,并说:“没有陈某的同意谁也不准看尸体。”随后,他们将车门锁住,一个多星期也不让家属看。我们全家要求出具哥哥是被溺死的证明时,包工头便找来两个证人,然而我要求两名证人将证词写成文字并签名时,却遭到拒绝。7月10日,我和家人到昌平阳坊派出所,派出所的人说:“人死没有人报案,现在尸体已偷运回河北,应由河北警方做出法医鉴定后,再与我们联系。”
我认为哥哥的死一定另有原因,人死了陈某为什么不报案,而是偷运回老家?为什么不让我们全家看尸体,以致一个多星期后尸体高度腐烂?
■派出所:经调查,确定死者为溺死
为此,记者前往昌平阳坊派出所。派出所的一位负责人称,崔某死亡的当天没人报案。事后一个多星期,死者的家属才向派出所反映,我们对此事才展开调查。通过对两位参与打捞尸体的民工和工地的负责人调查,确定死者是晚上9点多游泳时溺水而死,尸体被一位姓陈的包工头偷运回死者的老家河北。这位负责人还介绍,死者崔某生前游泳的河道水很深,已经有四个人在那里溺死。对于包工头偷运尸体的行为该担何责的问题,这位负责人称以前没有碰到这种情况,不知道该如何处理。
■目击者:对事发过程说法不一
9月18日,记者前往昌平阳坊。几经周折才找到死者崔某生前打工的工地,两位参与打捞尸体的目击者接受了采访。目击者刘某告诉记者,当天晚上9点多钟,他和另一位打工仔一起到工地附近河内游泳,当时河内就我俩人。
我突然听到“呜啊”的声音,我以为别人在戏水也就没太注意。没多会儿,就听有人喊有人淹死了,我和同伴赶紧爬上岸。上岸时发现岸边有衣物,仔细辨认后发现是崔某的。后来,包工头陈某便组织人打捞,尸体捞出后又赶紧送往沙河医院抢救。
然而目击者王某向记者反映的情况与刘某所述出入很大。王某向记者描述,当天晚上9点多钟,河内有二十多人游泳。突然我听到“呜啊”的声音,当时天黑看不清,但我判断可能是有人溺水了,于是就喊“是不是有人被淹着了”,连续喊了几声,但没人理我。但我喊后不到一分钟游泳的人全上来了,因为河内确有人死了。谈到这儿,王某很生气地责怪为什么没人去救他(崔某)。对于打捞尸体的过程,王某和刘某所述基本一致。
采访过程中,记者还见到了包工头陈某。陈某称,崔某的确是溺死的,打捞尸体也是他组织的,他非常懊悔当初偷偷将尸体运往河北。陈某称,运尸体的车还没到村,他就先下车了,他担心死者家属对他有过激行为。对于一个多星期家属没见到尸体的问题,陈某称那是因为死者家属提出的赔偿金额太高所致。
■律师:包工头应受法律追究
为此,记者采访了义方律所律师方志远、岳成律所律师李岫琳。方律师认为,如果出现非正常死亡,知情人应先报案,由公安机关确认死因。如属于刑事案件,应依照法定程序立案侦查;如不属于刑事案件,则由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书,由死者家属或相关单位处理善后事宜,并将尸体交殡葬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处理。本案中,如果崔某死亡是刑事案件,陈某的行为将影响案件侦破,陈某应负法律责任。如果崔某确系溺水死亡,包工头应通知公安机关或送往医院,在公安机关或医院出具死亡证明后,应通知死者家属按照殡葬管理有关规定处理尸体,而不应私自将尸体运走。但偷运尸体的行为只是违反了《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由于该《规定》未规定处罚,所以应由主管行政机关按照规定酌情处理。崔某的家属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陈某或崔某所打工的单位进行适当的赔偿。
李岫琳律师认为,包工头的责任应从两个方面来认定:一是刑事责任。在民工非正常死亡时,作为负责人有义务报案并协助警方查清事实,但陈某非但不报案反而将尸体运回河北,存在隐情不报、破坏现场的嫌疑;尸体运回后包工头未采取妥善保存措施,丧失尸检的最佳时机和条件,造成死因无法客观认定,存在毁灭证据的嫌疑。根据《刑法》第45条:“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哪一方,必须受法律追究。”二是行政处罚责任。医院确定崔某死亡后,陈某并没有按照《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的规定送到太平间进行统一处理,而是违反规定私自运走,应当承担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当然这里也不排除医院疏忽管理的责任。
| 2002-09-24 09:08: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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