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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救生命与用血规定孰重?未及时输血致人死亡案结案

一起因医院未及时输血导致病人死亡的医疗纠纷案,在扬州邗江区法院多次调解下,原告与被告于日前达成和解协议,两被告给付原告补偿金共2.9万元。

邗江法院查明,去年2月22日晚8时许,家住扬州邗江区公道镇的妇女钱婉玲突然感到腹痛,被家人送到公道卫生院就诊。经剖腹检查,发现她的脾脏部撕裂伤,大量出血。晚8时50分,该卫生院向扬州市中心血站请求紧急送血。当晚10时许,卫生院在血液未到的情况下,对钱进行了脾切除手术。此间,钱婉玲丈夫的弟弟和弟媳血型符合要求,他们两次要求为病人输血,被卫生院以不符合用血的安全规定为由而拒绝。晚10时20分,市中心血站血液送到。但5分钟后,钱已死亡。不久,钱婉玲的家人将公道卫生院和扬州市中心血站告到邗江法院。原告认为,公民首先应拥有生命权,然后才能谈到健康安全,公道卫生院在供血延时的情况下草率手术,并拒绝其家人输血要求,导致病人死亡,请求法院判令公道卫生院给付人身损害赔偿金10.8887万元;从扬州到公道镇,机动车40分钟即可到达,而中心血站竟花了90分钟,延误了病人的抢救时间,应承担连带责任。

(扬子晚报)
2001-06-18 10: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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