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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不允许外资独资开办医疗机构

  卫生部有关负责人10日指出,我国不批准外资独资医疗机构,只批准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
  
  根据卫生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申请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中外双方应当具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医疗卫生投资与管理的经验,并符合下列要求之一:能够提供国际先进的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能够提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医学技术和设备;可以补充或改善当地在医疗服务能力、医疗技术、资金和医疗设施方面的不足。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必须是独立的法人;投资总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中方所占的股权比例或权益不得低于30%;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20年;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当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关于医疗机构执业的规定;聘请外籍医师、护士,按照我国《执业医师法》和《护士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医疗收费价格和税收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据悉,目前我国现有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200多家,但多数规模较小。今年以来,我国已审批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23家。
  
  (京报网)
2001-12-11 14:0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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