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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修改相关法规 艾滋病患者有望获结婚权利
人民网-江南时报

  26日,《四川省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条例修正案(草案)》正式提交省十届人大第三次常委会审议。《条例修正案(草案)》取消了对艾滋病病人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不予结婚登记的规定,同时就艾滋病病人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合法权利作出了新的规定。

  1995年颁布实施的《四川省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条例》规定,民政部门在办理结婚登记(含涉外结婚登记)时,应对申请人所持的婚前医学检查报告进行审查。对艾滋病、梅毒、淋病病人及感染者未治愈的,不予登记。

  该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婚姻登记应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办理,艾滋病人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享有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社会福利。因此,《条例修正案(草案)》取消了“艾滋病、梅毒、淋病病人及感染者未治愈的,不予登记”的规定。《条例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性病、艾滋病病人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疑似病人在诊疗过程中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医疗卫生人员对病人的有关情况保守秘密。
2003-05-27 11: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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