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3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医疗事故案,被告遂川某医院被判赔偿原告邡某残疾生活补助费、人工试管婴儿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25.5万元。
邡某因婚后未孕,在遂川某医院被诊断为“慢性盆腔炎、双侧卵管伞端闭锁和继发性不孕症”。
2007年7月6日,经市医学会鉴定,医院第一次手术操作缺陷造成左侧输卵管部分缺失,该医疗行为属于三级丙等医疗事故,院方负主要责任,并建议患者尽早采取试管婴儿措施。同年10月,原告邡某将某医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做试管婴儿费用等共计37.1万元。经江西省法医学会鉴定,做试管婴儿的费用为25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理应赔偿人工试管婴儿医疗费用。并按其过错承担主要责任即赔偿70%。 (曾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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