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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大林:"患者就是消费者"也未必受消法保护
全国人大代表、福建龙岩副市长张秀娟在3·15之前抛出“重磅炸弹”——“医患关系也是消费关系,医疗事故处理,咱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也有权管。
近年来,医患纠纷与日俱增,患者及其家属取证难、鉴定难、依法讨公道难。特别是一直以来,据以处理医患关系的,只有一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卫生关系到消费者的健康,医疗消费是消费者为了自己的身体健康而必须进行的一项消费。但由于1994年起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明确界定“患者就是消费者”,导致患者被排除在“消费者”行列之外。
有的人认为,医疗卫生事业是公益事业,医疗机构技术风险高,接受医疗服务不是一般的消费行为,《消法》不适用于调解或处理医疗纠纷。然而从法理上说,患者就是消费者,患者不应被法律排除在“消费者”之外。医患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符合《消法》立法的基本精神,也符合保护弱者利益的立法初衷。患者接受医疗服务的行为是一种必须的生存消费,医疗事业虽有公益性,但也有盈利性,所以医患纠纷是消费领域的权益争议,理所当然属于《消法》的调整范围。同样,让《消法》适用于医患纠纷的解决,可以使患者多一层保护,不再投诉无门,可以理直气壮地依靠法院维护自己的权利,使取证、鉴定、索赔、仲裁等一系列过程更加具有操作性与法律程序的保障。同时,它也有利于医疗市场的健康发展。
就本质来说,医疗机构都是收费的服务提供者。花钱购买了商品和服务的,都应该属于“消费者”范畴。事实上,前几年,福建、山西、上海等省市的“消保条例”已相继修改,商品房是消费品,患者也是消费者等观念逐渐成为社会共识。这些都为保障消费者的权利“依法放大”而不是被“依法缩小”发挥了示范性作用。时代在进步,法律也应同步发展。《消法》应弥补立法缺陷。只有尊重每一个最普通最平凡消费者的生命与健康,只有在法治与公平的蓝天之下,医患双方才能真正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相互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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