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定点”的做法是否合理?是不是“国际惯例”?全国政协委员、南京中医药大学中医药文献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王旭东日前告诉《新民晚报》特派记者,“医保定点”做法加重了医疗资源分配的不合理,在机制上强化了大医院的垄断地位,应当取消。
医疗保险制度是群众的救命制度,它的设立就是为了让看不起病的群众得到及时的医疗救助,化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可在实际操作中,各地为了规范医疗保险措施,提升医疗保险效果,出台了严格细致的管理措施:患者必须到指定的定点医院就医、必须限定在本地辖区就医等。这导致患病群众可选择的空间非常有限,有些疑难杂症定点医院诊治不了,也不能到外地求医,出现了“制度捆绑”。
特别是随着人口流动性的加大,有些老人要到外地的子女家居住,这就失去了继续报销医疗费用的可能性,有些孩子到外地上学,也因为人在外地被排斥在了医疗保险范围之外。而这一老一小又最容易患病,是迫切需要救助的“医疗短板”。严管虽出于好心,却使惠民、利民的医疗保险成为了烦民、捆民,缴纳了医疗保险,却不能享受到方便实惠的医疗服务,违背了医疗保险“让每个人都看得起病”的承诺,降低了群众参保的积极性,不利于医疗保险的全面、快捷和平稳推进。
而且,定点医院多是资源优质医院,政府的“定点倾斜”会造成优质医疗资源的好上加好,而非优质资源却会雪上加霜,这不利于医疗资源的均衡,不利于医保制度的公平全面推进。正如王旭东委员所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本身并没有规定只有大医院才有保障人民健康的能力,医疗体制改革不能忘记医疗机构无论大小都应该是平等的,只要能够方便患者就医,有效地防治疾病,就是有利于大众的医疗机构,应该拥有同等的待遇。”
面对“医保定点”,有人总喜欢搬来国际惯例。然而实际上,国外很多地方并没有“定点”的做法。严格规范医保制度是好的,但必须要有一个前提,那就是任何规范都应该以人为本,而不是以管理为本。尤其是医疗卫生管理部门,作为医疗保险资金的管理者,不能只强化管理效应、制度效应和政绩效应,而淡忘了社会效应、服务效应和实惠效应。
换言之,医疗保险的各项制度应该尽可能地围绕群众的看病实际需要进行,适应、符合各种群众的各色看病困难,让制度适应人群,而不能让人群适应制度;切实履行服务民生的医疗思想,用客观公正、公平无私的行政指导思想,为群众提供医疗安全的绿色通道。
以此类推,各种社会资源、政府公共资源,如果有可能的话,都应该多一些“平民风度”,站在群众的立场上发言、决策,尽可能地想到社会各界群众的生活需要,尽可能地提供资源方便和政策通融,让群众得到教育、医疗、住房、卫生、乘车等全方位的优质服务和方便,这样的环境才是最适合居住的“乐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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