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例行检查,我们刚走进药店不大的店堂,就发现店堂最佳货柜摆放的药品非常显眼,仔细一看是一种叫作全鹿丸的药品。待走到店堂深处时,竟看到又有不少的全鹿丸赫然摆在那里,占据了大半个货架。乍一看这两个货架上的全鹿丸包装大致相同,应该是同一种药品。
可既然是同一种药品为什么还要分开摆放呢?
为了弄清其中的原因,我们和店员攀谈起来。据店员介绍,分开摆放的全鹿丸实际上属于两个品种,分别是“温补型”和“速效型”。“速效型”全鹿丸摆在店堂的最佳货柜上,而“温补型”则摆在店堂深处。听了店员的介绍后,我们将两种全鹿丸放到一起仔细对比,这才发现两种全鹿丸外包装标示的主要成分相同,生产厂家也相同,批号均为04225,并且均有甲类处方药标识,只是功能主治与用法用量略有不同。
一个厂家、一个批号、同样成分的药品竟有两种功能主治和用法用量!这真是出乎我们的意料。经过进一步的调查,得知该药是药店从业务员江某手中购入的,当时江某向药店出具了生产厂家证照、法人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并且也出具了加盖企业原印章的销售凭证。经查询,“速效型”全鹿丸所标示的功能主治已超过国家药品标准规定,于是我们初步怀疑“速效型”全鹿丸为假药!
为了获取进一步的证据,我们立即去函与生产厂家所在地药监局联系,结果很就快出来了,该生产厂家虽然生产过批号为04225的全鹿丸,但在该药店销售的两种全鹿丸经企业确认后均为假药:“速效型”全鹿丸功能主治超出国家药品标准规定,为假药无疑;“温补型”全鹿丸虽与企业生产的全鹿丸包装相似,但经企业辨别,指出多处不同,确认也为假药。另外,业务员提供的材料上加盖的公章系伪造。
当我们把调查后的情况告知药店的药品质量负责人时,他非常诧异,表明自已并不知道该药品竟有两种功能主治和用法用量,虽然业务员向其推销药品时告知他有温补型和速效型两种类型,但他认为那只是一种促销手段,并没在意,没想到无意中就购进、销售了假药。
本案中我们得到这样的启示,企业质量意识淡漠固然是假药案产生原因之一,但主要还是企业购进药品时未切实履行检查验收的职责,一个本来通过检查验收就可以避免的假药案就这样发生了。《药品管理法》规定的药品来货检查验收这一程序是必须且非常重要的,通过检查验收可以发现很多细节,如票货是否相符、包装是否异样、功能主治是否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等等,企业应该增强质量意识,不让检查验收工作流于形式,严格执行来货检查验收制度,才能有效保障药品质量。(作者单位:江西景德镇食品药品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