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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损失难以避免 药品效期管理之面面观

  【话题背景】

  前些时候,广州某医院因使用过期药品被曝光,医院药房的药品管理问题让人深思。

  目前对效期内药品的管理似乎有不成文的规定:医院采购药品时,效期在半年内的不予进库验收,在库药品效期在3个月以内的下架到退货区,药房的药品则是效期在1个月以内的下架退库,按规定作处理。

  【话题讨论】

  药品是有效期的,但在正常的保管贮藏条件下,在有效期内使用是不属于使用伪劣药品的范畴。而按上述的管理原则,对那些还在合格范围内的药品作退库处理,意味着这些药品不再被应用于临床。这样,对医院、对这些药品、对药品供应商及生产厂家是否有失公平?这样造成的“浪费”由谁去承担,又该如何去避免?

  大家对药品的效期管理有何看法和新招?你们又是怎样处理近效期药品的呢?(话题提供:聂宗生)

  药品损失难免 药师职责重大

  ■上海长海医院药学部 孙华君

  药品有效期的问题是药品特殊性的一个重要体现。药品的特殊性还表现在它的适应性:用来治疗或者预防疾病。谁也不会无缘无故地去吃药,即使一种价格很昂贵的药品,对于一个不需要的人来说还是不值一文的。而治疗疾病的及时性决定了只能药物等人,不能人等药物。远到《为了61个阶级兄弟》,近到“非典”的经历,大家对药品供应的及时性的体会是非常深刻的。但是,生病是偶然事件、小概率事件,无法预测,许多药物尤其是某些抢救用药,使用的机会较少,过期不能使用几乎是必然的。这是无法避免的,引起的个中损失,确实是一个问题。

  对于战略药品的贮备,许多国家实施由大型医药供应公司承担起战略药品储备任务的制度,过期药品引起的损失自然多是由供应公司承担,我国也不例外。药品生产厂家已经将这部分风险价格让利给流通途径了。从这个角度讲,药品价格的计算单纯考虑生产成本而不计算风险损失,是不全面的。

  过期药品的损失不仅是流通价值的损失,更包括环境污染造成的潜在损失。去年全国各地的药店和医院药房发起了清理居民小药箱、回收过期药品的活动,对保障公众用药安全起到了很大作用。但是,回收集中的药品最后是如何处理的,新闻媒体没有给出明确说明。目前,也尚未见到如何处理过期药品的规范要求。在媒体报道中,经常看到将假药堆于露天,付之一炬。这样处理对环境的污染鲜有提及。其实,过期药品的生物活性仍然存在,有许多药物相当稳定,若处置不当,或混入垃圾简单填埋,对环境的影响将是久远的。

  因此,减少药品因有效期造成的损失的社会意义是不言而喻的。其中,药师的责任重大。所有的医院药房对药品有效期问题的管理都比较重视,这不仅是业务问题,更是法律问题。如果药师将过期药品发出,就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如何减少药品过期、保证药品质量,也是药师的工作任务之一,这也是药品供应管理课程历来受到重视的一个重要原因。

  仓储单位先进先出原则是保证药品不会过期的一个重要措施。目前逐渐普及的医疗机构零库存方案,可能是解决因医院采购计划估计过多引起的过期问题的良策之一。随着药品供应公司配送能力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医疗机构会采取药品零库存的供应模式,实际上是将各家原来的药品仓库集中于药品供应公司,随用随送,药品直接到一线窗口,压缩了药品在各级仓库的周转时间,基本可以解决药品有效期近的问题。不过,交通不方便的地方可能难以实施这种模式。

  利用“供应链理论”解决药品积压问题

  ■天津市环湖医院药剂科 闫涛

  对于医院药房来说,近效期药品多产生于临床需要常备、但平时却用量不大的药品。要减少药品到期下架造成的浪费,除了以往的建立近效期报表和加强管理外,我有以下新的建议:将近效期报表中的数据进行统计,列出经常出现近效期情况的药品,根据大量数据用统计学得出这些药品每售出一个单位所需要的平均天数,即售出速度(药品的售出速度受季节影响,最好算出不同季节的药品售出速度),再根据售出速度,控制这些药品的进药量,尽量减少积压。

  对于药品是否已发生积压情况,我们可以这样提前做出判断:例如某药品效期为两年,根据售出速度计算出两年可卖出200盒,但在药品出厂1年时,实际只卖出了80盒,按照此速度不可能在效期内将200盒全部售出,我们就推测该药品可能会发生积压。当出现这种情况时,可以将可能出现积压的药品提交临床药学室;临床药学室再根据本院的临床用药特点,将这些药品在本院的临床使用范围作一简要介绍,与此同时提醒临床医师加大对该种药品的使用。

  以上的方法实际上就是现代企业管理中的“供应链理论(SCM,Supply Chain Management)”与医院药房管理相结合的理念,概括来说就是:预测→库存管理→对积压库存提前做出处理。

  效期药品的管理也要以患者为中心

  ■天津市第三医院药剂科 李赟蓉

  从各医院对效期药品的管理情况来看,表面上看仿佛存在着浪费现象,但是透过表面现象不难看到问题的本质:医务人员广泛存在着强烈的自我保护意识。从以往到现在,各方面的媒体都将医患关系的矛盾指向医务工作者。因而,作为医务工作者的药剂人员,也不得不小心谨慎,一方面是对患者的负责,另一方面也是对自己的保护。

  药品不同于其他物品,有其特殊性,药品从生产厂家到达医院要经历多处中间环节,而患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也在增强,患者都希望所买到的药品是远效期的,这就对药品效期的要求提高了。因此,药品提前下架是无可厚非的,这样造成的“浪费”与医患之间的纠纷相比,我想就应该两害相权取其轻吧。

  药品效期 可分类管理

  ■天津市第五中心医院药剂科 赵兴

  药品是特殊的商品,它的最大特点是过期不能使用,因为药品直接影响人的健康,所以其效期的问题一直受到重视。

  我认为对于药品效期的管理可以采取分类管理的方法:对于大多数药品,一般有效期在3~5年的,而且使用量比较大的可以半年一查效期,比如大部分口服药和一些比较稳定的粉针及水针注射剂;对于部分用量较小或有效期在2~3年的,需要3个月一查效期;只有极少部分药品有效期为1年或1年半的,如一些临床急诊常备的抢救药品,应每月查效期。对于后者这种短效期而用量不大,但又是临床必需的药品,可以使用到效期1个月内,如有特殊情况(医药公司缺货),可以用到效期前1~2周,过期不可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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