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人不联系,之前所有的工作就白费了”,省红十字会和医院亟盼角膜捐献法规,对器官捐献作出硬性规定
生活日报1月14日讯(记者 任鹏 尹燕燕)“没有专门的器官捐献法规,很多情况下的工作就无法可依,变得比较难做。
“目前器官、遗体捐献方面的工作,我们一般都是参照《山东省遗体捐献条例》。”省红十字会业务部的工作人员提起这样的事情颇有些无奈,亲属不愿捐,跑来红十字会讨说法的事情不止一次发生。
“有的志愿者登记捐献,可在百年之后,身后事都是他们的亲属负责。往往是因为家属反对,导致捐献失败。这是角膜捐献难以成功的很大的原因。”“国外很多都有角膜捐赠立法,这使得角膜捐献的程序变得非常顺畅。目前,由于法规的缺失,角膜捐献工作做起来就比较困难了。”今天下午,山东省眼科医院宋希勇副院长对记者说,“我们医院当然是盼着有一个这样的规定,工作也好开展。”
宋院长向记者介绍,美国法律规定,交通意外死亡者、公立医院去世者、家属未表明不捐献者,其眼角膜一律捐献。“这样的法律在不少中国人看来未免太不近人情。虽然我们并不是说也要这么规定,但一项法律法规的确立,却能够带来捐献来源的稳定。”
尽管济南志愿者角膜捐献可以参照《山东省遗体捐献条例》中的表述,但记者了解,无论怎样,法规都没有对执行人必须实践执行义务做出硬性规定。
“我们眼库刚成立的时候,省内的一位志愿者曾经联系我们进行捐献登记。”宋希勇说,“但到现在却没有了联系,我们并不知道那位捐献者健康状况。因为角膜必须在志愿者百年后才能摘取,如果亲属不通知红十字会或医院,捐献必然‘流产’。”
而其实这其中又涉及到角膜捐献程序的问题。相关人士介绍,在国外,志愿捐献者都会随身携带一个牌子,上面有捐献者的详细介绍和医院电话。如果志愿者意外去世,身边的任何人都可以拨打医院的电话,医院便可依据这个捐献牌合法利用其器官。我国目前施行的法规中明确指出,捐献者必须指定专门的执行人,但对执行人的责任和义务却没有硬性规定。
“捐献者角膜的摘取、保存都有严格的时间限制,一旦超出规定的时间,角膜便不能再使用。如果执行人不愿意联系医院,那所有的努力都白费了。”“另外还有一个观念上的问题,”宋希勇副院长认为,“中国人讲究死了要保留全尸,有的器官摘取后影响遗容,做儿女的于心不忍。不过角膜只是眼球器官上的部分组织,摘取后,丝毫不影响遗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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