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回顾:
事件起因:自家配型不成功
两家庭交叉换肾变一家人
相关部门表态:相关法律不允许 伦理委员会否决
患方反应:交叉换肾不成很失落 家人跪求破例做手术
院方反应:将寻求合法途径解决
网友态度:交叉换肾遭否决惹热议
网友几乎全赞成
律师说法:法律界人士称可网开一面
2名尿毒症患者急需进行换肾手术来挽救生命,在发现各自家庭中的肾源提供者恰恰能与对方匹配这一巧合后,决定交叉换肾。
因为家属拒签字而导致孕妇死亡的悲剧去今未远,不料今天又有人想躲在冷冰冰的制度背后,眼睁睁地看着两条鲜活的生命死去。对此,广东省卫生厅负责人竟然也只是表示:“虽然很巧,但是我们不可能为了巧遇而违规”。
不管做什么事,程序正义固然重要,但这并不意味着制度本身就是死的,尤其是当制度和人命发生冲突的时候。对于制度乃至法律的解读往往有很多种,但按立法的意图去解读是当前最为普遍的,也最为人道、最为科学的。这种解读本身不但不会构成对现有制度的背弃,反而能推动它与时俱进,朝着更合理的方向发展。这也是平时说制度具有“柔性”一面的原因所在。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十条规定:“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其初衷是为了进一步落实条例中第三条的规定,即“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而伦理委员会的存在便是为了严防这种情况的发生。如今,两名急需通过换肾手术来挽救生命的人,恰好发现可以通过和对方亲戚交叉换肾来实现这一目的,这本身便是一大幸事,跟所谓的器官买卖八竿子打不着,又怎能强行套用此条款?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在第一条里就开宗明义地说道:本条例的制定是“为了规范人体器官移植,保证医疗质量,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最新的宪法修正案也提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对此,伦理委员会本应尽量引导病人及其家属去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而不是生搬硬套、撇清责任,更不是把法律朝违背立法初衷及宪法规定的方向解释。《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十条里便提到了一种特殊情况,即“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为何伦理委员会不考虑一下这种情况呢?
退一步说,纵使《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并未留有余地,把特殊情况写入规定当中,那么当意外情况出现的时候,伦理委员会的责任又在哪里?伦理委员会之所以有必要存在,就跟法律需要司法解释、打官司需要律师一样,除了对原则性或界限不清的规定朝有利于人民利益方向的进行解释之外,另一项重要任务便是及时地发现新情况,并向立法机关反映,让后者适时地调整法律法规,以适应社会需要,保障人民利益。要是碰到实施细则违背立法初衷乃至宪法规定的,那更是有提出批评、建议的责任。
反观今天这个案件,有些负有责任的人并不觉得法律错了,也从未表示出法律有需要调整的意思,大有只能社会适应法律、不能法律适应社会,要让现有法律“一百年不动摇”的意味。这让我不禁想起了一则笑话:一名庸医给个病人开了药之后,病人怀疑道:“医生,不对呀,我的病好像不需要这些药。”庸医则面无表情地答道:“药没开错,是你自己生错病了。”如今,这两名待救的病人要是不服的话,也只好怪自己生错地方,投错胎了。
但如果要说伦理委员会如此解释一点好处也没有的话,那就大错特错了。在官场当中还有这么一种伦理,那就是“多做多错,少做少错,不做不错”。在大家都可能犯错的情况下,众人考核的一项重要标准便是看谁犯的错比较少。许多人不就是过着“一杯茶、一张报,没事就在网上泡”的日子,慢慢升上去的吗?这时候,谁要是喜欢冒头露刺,甚至挑战现有制度,那可真是大大违背了做官伦理呢。因此,这个所谓的伦理委员会在这个案件当中,非但不傻,还相当地聪明,不是不维护伦理,只是人家要维护的那个伦理不是咱老百姓的理,而是做官的理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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