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陆铁琳通讯员曹静)3年前,一名被火车轧断双腿的甘肃籍男子唐某,被送到北京某医院抢救。医院为他施行了截肢手术保住了性命。3年后,这名男子控告医院不该为其截肢,并要求医院赔偿近47万元。北京市丰台区法院日前驳回了这名男子的诉讼请求。
2004年10月19日晚,被火车轧伤的唐某被送往北京某医院抢救,医院诊断其为颅骨粉碎性骨折、颊骨粉碎性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脑中度挫裂伤、双小腿粉碎离断骨折、失血性休克。在对唐某进行门诊处理后,收其住院治疗,并对其双腿进行了截肢手术,相关费用由火车站垫付。
2006年,唐某将抢救自己的北京某医院告上法庭,称当时自己的双腿并没有被轧断,伤势并不严重,医院错误地为自己截肢,要求该院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近47万元。
唐某称,自己受伤后失忆了,无法回忆事发经过,其父亲在与火车站交涉过程中,对方一直说他的腿是被火车轧断的,所以没有怀疑过医院。可是在与火车站打官司时,唐某的父亲看到急救中心的“院前救治记录摘要”中说唐某当时的情况为“双下肢皮肤重度撕脱,畸形,头枕部皮肤有3厘米伤口”,根据此记录唐某认为自己的双腿当时并没有被轧断。医院辩称,唐某被送到医院时,病情危重,双下肢血液通道即动脉和静脉多出碾挫断裂损伤,下肢已发黑坏死。病人昏迷不醒,情况紧急,为保全原告生命,必须截肢。用患者生命权与身体权比较,无疑首要的是生命权,截肢处理完全符合骨外科处理原则。因此医院不同意赔偿,但出于人道主义同情心,愿意以1万元作为救助款给付唐某一家。
法院认为,根据唐某现有证据,已表明其在被火车撞伤后双腿存在骨折、畸形等现象。医院采取截肢救治手段,是出于保护其生命考虑,并无不当。其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医院自愿给付唐某救助款1万元,法院不持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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