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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丹:"患方签字医院不免责"担起生命之重

  自从11月22日媒体披露“拒签致死悲剧”以来,社会舆论围绕拒签当事人肖志军的责任、接诊医院的过错以及手术签字制度的利弊,展开了广泛而深入的讨论。

  不少人认为,医疗机构在履行手术前签字同意义务的时候,应该给患者和家属讲清医疗风险所在,尽一切可能消除人们把签字要求视为医疗机构推脱责任的担心。
应该说,讨论对于医患双方进一步理解手术签字制度的本意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日前,卫生部发言人的表态已为“拒签致死悲剧”注脚,从中也能剖析出手术签字制度的原意,是符合医疗道德要求的;这也意味着,医疗机构今后遇到类似特殊事件时,同样有责任对患者履行救死扶伤的紧急医疗义务。

  或许,这就是“拒签致死悲剧”的最大价值所在。然而,反思决不能由此止步。对于一些经济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在遇到一些重大疾病的时候,社会能不能给他们提供一个救济渠道?因为这样的问题已经争论很久了。

  早在2005年底,在因无钱治病患者倒毙于医院急诊室门口的“王建民事件”中,到底是先抢救后收费还是先收费后抢救的问题,就已经引发社会舆论的大讨论。

  再也不能让医生们忍受良心的煎熬,看着预想中的悲剧发生了!为什么不能立法救济那些试图担当的人们——这是许多国家施行《紧急灾难施救法》的原因所在,它要求所有人在发生危及生命的灾难时伸出援手,包括医生。

  历史在反思中进步,任何制度的改进也情同此理。制度的改进不可能一蹴而就,即使获得了某种改进,同样会遇到或这或那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如何更好地理解和执行现有规章制度显得至关重要。

  应该说,法律在此并非不够宽厚,然而,一旦在理解和执行之时出现了短板,立法救人的初衷就有可能“前功尽弃”。令人扼腕的是,回顾“拒签致死悲剧”,甚至连“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这样的条款,也因人言人殊,理解含混,终于没有起到为生命“兜底”的作用。

  事实上,很多发生在性命攸关时的僵持,多是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在“拒签致死悲剧”中,由于医院方在这方面占有绝对优势,当病人拒绝签字,或者心有疑虑时,医疗机构更应该极尽解释之义务。

  经过此次的讨论,国外有不少经验值得借鉴。如在美国,尽管手术前不需签字,但医院要尽告知义务。术前,医生都会要简洁明确地解释病情,并要求患者重复这些解释,确保病人能够真正理解。除此之外,医院里还有一批医院社工,他们受过高等教育,是具有心理学和法律知识的专业人才,通常会在病人和家属感到恐惧、压力和孤立无援的时候出现。

  再好的法律都离不开执法者的理解,再完美的法律也得由人来执行。希望每一个人都为生命担起责任,而所有责任都分散在日常一点一滴的理解和执行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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