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顾客在用餐后发生食物中毒现象,向饭店提出索赔请求,而饭店没有将顾客的食物予以封存,导致在法庭上无法举证。日前,昌平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判令饭店赔偿顾客的损失。
2007年5月4日晚6时,江先生到位于东小口地区的一家餐厅用餐。
江先生认为,自己在餐厅所食食物中含有亚硝酸盐和苯甲酸,导致食物中毒,身心造成极大伤害。故起诉要求餐厅赔偿自己医疗费442.78元,毒检费840元,误工费600元,交通费323.5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
餐厅方辩称,不同意江先生诉讼请求,江先生的起诉与事实不符。但事发后餐厅没有及时封存江先生所用过的食品,江先生送检的是自己留存的样品。
法院认为,餐厅在顾客就餐发生意外时应主动将所提供食品封样保存,以备相关部门检测。本案中因餐厅未保留相关样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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