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体小有不适,却被诊断为癌症,并对受害人进行了子宫全切、淋巴盆腔清扫、双侧附件切除手术,昨天,洛阳市涧西区法院作出判决,因诊断病人为癌症而造成病人伤残的洛阳某医院赔偿受害人各项损失共11万余元。
2005年11月2日,贾女士因身体不适前往洛阳某医院做病理切片检查,该医院给贾女士出具一份病理报告书诊断为:子宫颈鳞状细胞癌,低度恶性。
手术后,被告甲医院发现原告贾某并非患“宫颈鳞癌”。贾女士将切片交给北大第一医院等医院病理科,均诊断原告并非患“宫颈鳞癌”,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甲医院承担各项费用共计25万余元。
法院受理后,对原告损伤进行司法鉴定,贾某双侧卵巢切除,为五级伤残;其子宫切除,为七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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