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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患有病毒性肝炎等病患不得经营保健食品

  五种病患者拟禁卖保健食品

  包括伤寒、痢疾、病毒性肝炎(专题 访谈 咨询)等 有关规定开始征求意见

  本报讯(记者郭莹)前天,市药监局公布《北京市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现场验收管理规定(暂行)》征求意见稿。

保健食品经营企业中可能接触到产品的从业人员应每年体检一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以及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者不得从事保健食品经营。

  根据此项规定,开展保健食品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开展保健食品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的培训,并建立培训记录和个人培训档案,培训合格人员方可从事保健食品的经营活动。

  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含库房)面积应与所经营的规模、品种、数量相适应,与非营业区域分开,独立于生活区域,与有毒、有害场所等污染源保持25米以上的距离。具备防尘、防虫、防鼠设施并运行良好,产品摆放时应隔墙离地。

  保健食品在流通环节期间的质量由经营企业负责,进货时应检查验收,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并建立购销台账,不仅要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还须记录批发售出产品的流向及销出数量等内容。台账都得保存2年以上。没有建立购销台账的,其经营的保健食品不得入市。

  目前,《北京市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现场验收管理规定(暂行)》正在市药监局官方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期限截止到本月30日。 

(责任编辑:何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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