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得在冯小刚电影《没完没了》中,因为旅游公司老总傅彪欠钱不还,司机葛优便打电话给餐馆、桑拿馆,要求“送货上门”到傅彪家里去,最后打电话给精神病医院,说那个气急败坏的主儿“精神病发作”了。这一“狠招”,把傅彪送进了精神病医院。
尽管这只是电影艺术的一个处理,却让人从侧面看到了精神病患者权利保障的尴尬境地。
事实上,这种尴尬体现在整个精神卫生领域。截至2006年年底,中国精神科医师的数量只有19130名,精神病院的床位数为145570张。而在这不到2万名精神科医师中,受过专业训练的人数只有20%。更值得注意的是,至今中国也还没有一个全国性的精神卫生法规。
有专家设想,精神卫生立法无疑是为了保护精神病患者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立法必定要明确监护人、社会和政府的权与责。尤其对政府而言,法律不但要赋予其管理之权,更要明确规定应负的责任。特别在经费保障上,要体现政府的责任,如果用法律明确由个人及监护人来负担大部分预防和治疗费用,这样的立法没有多大意义。已经在此方面立法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绝大部分规定费用主要由政府负担。这样的规定符合公平原则,也是政府职责之所在。因为精神病和SARS、艾滋病等传染病一样,对公共安全危害性较大,只有政府才有能力防止危害的蔓延。而另一方面,立法又要对政府行使的公权力进行必要的限定。比如明确患者的鉴定程序,如何才能限制其人身自由,如何征求其监护人的同意。显然,专门的精神卫生法出台后,行政部门的责任会得到强化,而权力将受到限制。
其实,精神卫生立法在我国并非一时之谈。早在1985年,当时的卫生行政部门就开始起草精神卫生法草案,并于同年11月完成第一稿,到今天已经22年过去了,这部法律还在人们的期待中。希望这种期待不会太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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