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张小建日前表示,明年1月1日起实施的《就业促进法》中,诸如“保障公平就业”等原则性的法律条文将细化为“哪些岗位不适合妇女”等可操作性条款,使法律上原则性的规定能够更加具体,更具有操作性。
古希腊神话中,有一个故事。西西弗斯因为在天庭犯了法,被天神惩罚,降到人世间来受苦。对他的惩罚是:要推一块石头上山。每天,西西弗斯都费了很大的劲,把那块石头推到山顶,然后回家休息,但到了晚上石头又会自动地滚下来,于是,第二天又要把那块石头往山上推。这个神话故事往往用来激励人们要不断努力,问心无愧。
不过,我又想如果西西弗斯换作是女性的话,恐怕整个事情就有些残忍了,因为妇女的身体很难承受这样周而复始的折磨——言简意赅、实事求是地说,这个推石头的“工作岗位”,确实不适合女性。
所以,当前几天我听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张小建透露,将会以明年1月1日起实施的《就业促进法》为准,新的配套法规即将出台,诸如“保障公平就业”等原则性的法律条文将细化为“哪些岗位不适合妇女”等可操作性条款。“比如在招工中,有人说我这个岗位就不能招用妇女。那我们要明确什么样的岗位确实是不适合妇女的。比如水下作业或者矿山、井下、高空等。你要标示出哪些行业不适合妇女,其他行业就必须招收妇女,像这样具体化的东西我们都要落实到位。”
结果正是这样的解释,引发一些评论家的争议,有个别人认为这不是促进妇女就业,而是限制就业,甚至提出质疑:如果专门限制是否是另一种变相歧视?
其实,立法明确妇女不适合的工作岗位,并非头一次,个别评论家的反应,实在是有些大惊小怪了。现行的法律法规对这方面就有较为明确的规定。比如《劳动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第五十九条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还有《矿山安全法》也明确规定,不得分配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等等。这些都是以法律的形式保障妇女的劳动权益。
毕竟男女有别,这种“有别”主要是基于生理和心理上的不同而言,跟社会地位上的“男女平等”是两回事,不能混为一谈。也就是说,立法明确妇女不适合的工作岗位,并非就是限制妇女的就业机会。
实际上,我们认真留意下张小建副部长的原话,就清楚他的本意是“以子之矛攻子之盾”,既然有用人单位总是以种种理由拒收女职员,那么我们不如立法进一步明确界定“不适合妇女的岗位”,这样在“适合妇女”的更广泛的岗位上,用人单位也就不敢知法犯法,歧视妇女了。
就像有论者认为的,这样既能充分保障实现女性平等就业权的可操作性,也有助于从根本上扫除种种名不副实的歧视女性就业的借口托词,从而对一切性别歧视者实施精确打击。
不过,理解透这种细化为可操作性条款的立法意图之后,我们更希望有关部门在立法上能对就业歧视,有一些处罚性条款,而且在落实执行上,还需要一些跟进措施,否则法律就可能成为办公桌上的本本、墙面上的纸老虎。
有人说,法律总不可能完全涵盖现实世界,我深信不疑。所以,我知道即使立法明确了“不适合妇女的岗位”,但是在一些人连生存和温饱都难以得到解决的现实困境下,看看那些还在黑漆漆的煤矿之下作业的劳动妇女,看看她们眼里的脱贫渴望,就知道所谓的“不适合”也会成为“适合”。
所以,立法打击歧视女性就业的同时,还需要给那些贫穷的女性予生活的出路,才是至善至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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