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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上的正义

  产妇因难产在手术台上等着用血,医院却无血可输,产妇的家人要求抽血应急,但医院却以“不得私自采血”为由拒绝,最终导致母婴双亡。而医生在患者危难时献血救人,却受到了相关部门的处罚,两相对比颇具深意。

  在人命关天之事面前仍持按部就班,等因奉此的做法,让我想起今年热播的一出韩剧《爱在哈佛》里面的一个情节。

女主人公之一秀茵遇到一个昏迷的病人,但她此刻还没通过美国国家医生执照考试,还不能在这个国家行医。这使秀茵陷入两难境地:如果不救,她就可以参加美国国家医生执照考试,如果救了这个病人,她就会违犯法律而失信于政府,丧失居留权。可病人处于生死攸关的时刻,该怎么办呢?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最终还是决定救人第一。虽然遭到了好友的反对,她还是对病人施行了急救。病人恢复了正常呼吸,但仍处于昏迷中。按照法律,秀茵和她的教授要为这件事要承担责任,他们两人都陷入了麻烦之中。

  正在秀茵处于焦虑时,病人恢复了意识。然而,病人监护人决定起诉秀茵。为了帮助秀茵,学法律的贤宇翻遍档案,并去了病人所在的医院,试图在禁止探访的情况下见到病人。几经周折,贤宇终于找到一个办法帮助秀茵。当陪审团即将做出最后决定时,贤宇站起来陈述有关见义勇为法(即见义勇为可以根据情况免责)的内容,之后陪审团决定秀茵无罪,因为当时情形秀茵虽然违犯了法律,但这是为了要遵循另一个更高的法律,使得她必然冒险救人。

  据说,这个情节是剧本作者根据真实的故事所改编的。秀茵是幸运的,她的幸运在于遇上了学法律的贤宇,还有充分权衡情与理的陪审团,陪审团信奉的是:法理之上还有公理,所有法律,都是为了遵循另一个更高的法律——尊重人的生命权,离开了实质正义,一切程序正义也就变得毫无意义了。

  法律法规的制定之初,是否充分审核过其出发点和目的地?我们是不是缺了一些什么东西?从以上案例的不幸和秀茵之幸运这两件事上,是不是该得到一些启示,悟出一些什么呢?(刘远芬)

(责任编辑:霍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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