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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经济报王秋冬:药品赠送请勿限制太死

  看了9月7日《医药经济报》“药品是否可以赠送”一文,读后有不同的看法。笔者认为药品赠送,不能限制太死,应该灵活掌握,应该给予赠送者和被赠送者适当的自由,只要双方同意,完全可以赠送与接受。

  药品是特殊商品,直接关系到使用者的利益,对药品质量加以限制,可以确保使用者的安全。
而对于药品的赠送,却不能限制太多,否则容易阻碍一些企业或个人捐赠的积极性,影响到受赠者的使用。

  文章中认为医疗机构接受公益性捐助,用受赠药品营利,应该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而实际是不合适的,因为第八十条规定:“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事实上,捐赠行为不属于购进行为,与该条实际规定不符,也不能按该规定处罚。

  所以,笔者认为对于药品赠送只要符合《公益事业捐赠法》和《药品管理法》规定的质量标准,不属于假药、劣药,有一定的捐赠手续,就可以捐赠,没有必要对此过多限制,否则是不利于捐助药品的发展的,对此应该加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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