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编办、省卫生厅、财政和省民政厅联合出台《浙江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对全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的基本原则、机构设置、职能配置、编制标准、审批程序以及编制管理作了明确规定,要求在2007年底前,全面完成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和编制核定工作。
该省规定,原则上政府按照每个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或3万至10万居民举办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要设置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对站实行一体化管理。该省要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立足于调整现有卫生资源,主要通过市辖区的区级医院、街道卫生院和县(市)城区的城关卫生院等基层医疗机构进行转型改造设立,也可由公立大中型医院调整部分资源举办,但须实行人事、业务、财政单独管理,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卫生服务。
该省强调,机构编制部门只核定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现阶段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原则上按每万居民配备医师5名至6名(其中全科医师不少于3名),护士按与全科医师1:1的标准配备,专科执业医师、辅助(X线、B超、心电图)、财务人员、管理等人员不超过核定编制总数的20%(其中,每个中心一般应配备药剂、检验、辅助和财务人员各1名);按规划设康复护理床位的机构,按照每床0.7人的标准相应增加编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编制内应配备一定比例的中医类执业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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