轰动全国的“齐二药”民事索赔案还未宣判,卫生部新闻发言人便在新闻发布会上,为使用齐二假药的医疗机构鸣不平。他说,“一个负责任的医疗机构,如果要承担一个不负责任的医药企业生产假药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这不公正”。
很显然,这是卫生部在为使用齐二假药的医疗机构推卸责任。《民法通则》明确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销售假药的医院承担责任,又有什么不公正的呢?
医院在销售药品的时候,并不是无偿的,而是赚取了高额的利润。以涉案的亮菌甲素为例,中标价格是36.005元,医院是以46.1元的价格卖给患者的。难道医院可以享受销售药品的高额利润,而不用承担任何风险吗?世上哪里有这么便宜的买卖?
假如说,医院不用为销售假药承担责任,那医院不是可以放心大胆地使用假药了吗?患者的用药安全又由谁来保障呢?卫生部可以将责任推给厂家、药监部门,而事实上,很多假药是通过欺骗手段获取相关手续(甚至是假手续)后,从而进入医院的。如果医院不用为用药安全承担责任,医院必将成为假药的泛滥之地,获利的是医院,受害的是百姓。
发言人说,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及时上报药品反应,是负责任的。如果医院通报药品不良反应就要承担相关责任,那么势必会对这一制度造成影响。这一说法有要挟的味道,与事实是不相符的。医院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及时通报,有利于减轻自己的责任。因为,当他们承担了相应的责任之后,完全可以依法向药品生产企业、上游经销商追责;如果像发言人所推测的那样瞒报,便不大可能向其他单位追讨,一切责任也将由医院独力承担,哪家医院愿意干这样的傻事呢?
医院承担用药安全(包括假药)的责任,也是符合科学规律的。这有利于医院在进药前,尽职尽责地了解药品质量,从而最大限度地防止假药流进医院;也有利于医院积极监督药品使用情况,及早发现药品的不良反应,从而有效遏止假药危害。
因此,医院销售使用假药,即使没有明显过错,也应承担责任。其责任是帮助患者维权,最大限度地维护患者利益。如果生产厂家及上游销售商无力赔付,必要时,医院还有适当垫付赔偿的责任。
最后需特别别申明一下,医院承担相应责任,并不代表生产假药的企业可以减免责任,也不代表药监部门收了企业的巨额罚款后便可以一毛不拔,不顾患者死活。齐二假药案应该是各有各的责任,不可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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