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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拟规定药品名未批准使用视为假药处罚

  日前召开的江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首次对《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草案)》进行审议。据了解,如果这部地方法规走完程序并获得通过,这将是我国第一次对药品的生产、销售、流通、使用等用药安全进行全程监管。


  条例草案规定,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注册申报的处方和生产工艺组织药品生产;如需改变处方或者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报并获得批准。

  条例草案规定,无论是批发还是零售药品时,都应当开具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条例明确规定,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标注的药品名称必须与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相应内容一致。禁止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名称,包括通用名和商品名。对标注未经批准的药品名称的药品将被视为假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在本行政区域内销售和使用,最高可处以生产销售金额5倍的罚款,并予以公告。(记者蒋德)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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