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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贝:解决医患纠纷“旧条例”暴露局限

  发生医疗争议而聚众围堵医院“讨说法”的事,尽管被公认为不智,严重影响正常医疗秩序,但这样的“医闹”仍然不时发生。这暴露出目前的医疗纠纷处理规定,已难满足现实需要。

  实施4年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其自身存在的缺陷已越来越明显。

一方面,“医疗事故”是个行政概念,它未包括全部的医疗民事侵权范围,本版报道中“我院无经过国家权威部门明确认定的过错”,指的就是“医疗事故”。另一方面,不属医疗事故范畴的医患纠纷,不排除会含有民事侵权的内容,而《条例》并没有把这样的民事侵权,提升到法律层面加以认定和解决。某些患者面对非医疗事故损害,为争取补偿而采取过激行为,往往与此有关。

  在医院看来,《条例》不恰当地把医患关系与“消法”挂钩,忽视了医疗效果的不确定性、医疗行为的风险性,因而担心沾上“医疗事故”而受到行政处罚。他们往往宁愿以“差错”、“人道主义”等名义补偿患者、息事宁人,这也在客观上助长了“医闹”行为。

  面对这么多的“医闹”,并未看到有哪个管理部门,以何种理由和手段予以制止。这说明《条例》的规定已大大落后于医患矛盾的现实,在某种程度上失去解决医患争议的指引作用。

  据闻,医疗争议的处置、医疗过错(不仅仅只是“医疗事故”)的责任认定和医疗损害赔偿问题,已引起卫生部关注。一些地方对医疗争议处置,也采取了一些具体措施。比如苏州近期成立的和协医疗纠纷调解中心,以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身份,专业从事医疗纠纷调解处理。而在笔者看来,改进《条例》的相关规定,才是更根本的、更有效的办法。

(责任编辑:石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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