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外商投资协会药品研制和开发行业委员会市场总监阙非
“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药品采购原则我们在2001年的时候就提出了这个话题,然而现在来看,这个原则依然没有过时。
2000年的时候,卫生部六部委联合推进了药品招标采购行动,很著名的就是308号文件的推出。
以降价为目的的药品采购目前是不是已经成熟?
很多人会谈到,我采购药品当然价格要便宜,但另外一个角度,我们一味追求价格是不是已经成熟,我们这些产品的质量是不是达到一个非常稳定的程度,就是说不同企业生产出同样的产品,它的质量你不要考虑了,只要价格便宜就可以了,是不是这样?2006年药监局公开了一个数据,就是在检查当中所得出的一些状态。整个过程当中,06年政府已经注销了353个药品注册批文,吊销了四个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GMP证书也是回收了86份,还有142家企业被责令停业整顿,06年有14起药品群体的不良反应的发生。目前市场上药品质量并不是让我们那么放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味地追求价格的话,所带来的结果可能就不是那么理想,对患者来说可能会失去选择一些高质量、安全的药品,对医院也是一样,不利于患者的治疗和医疗水平的提高,甚至会出现一些群体不想反应的话,还会对病人的生病起到非常大的威胁。就企业来说,比较好的质量的,价格相对比较高产品落标。而使得一些企业不是很规范,质量不是很好的产品中标。所以一味追求低价格目前来说不成熟,而且会产生很大的后果。
如何实现“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药品采购原则
我们回顾来看,01年的时候六部委38号文件,当时提出了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药品采购原则。这是非常有现实意义,而且非常务实的一种做法,在当时和现在的状况,就是因为药品质量差距很大,所以才有这样的一个理论提出。里面具体的一些细节,包括质量分层,以及比较完善的药品评标原则,具体谈到坚持质量第一、兼顾价格、不保证最低投标价格中标。而且详细列出了一些质量评标的要素,我就不再详细说了。但里面比较强调的是,一个是质量的权重,另外一个是商业信用度、企业规模、企业信用,以及这个产品所追寻的质量标准,是国家标准,还是企业内部的内控标准,还涉及到一个配送企业的信用,然后进行综合评价。同时它是间接发挥市场竞争机制,以投标报价作为依据。同时价格和回款要一致。当年的这些要求,其实对目前来说都是很有意义的,而且需要进行强化实施的。
我们目前的药品质量状态,如果我们进一步实施,去强化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当然对我们制药企业非常好的就是能够支持创新,这里面创新包括原发企业的创新,同时也包括仿制品企业的创新。对于仿制品企业来说,通过临床的需要,可以改善自己的技术,同时可以达到对患者的附加价值,也会有一个价格的体现。
鼓励企业投资创建一些新药,这些新药的贡献我就不再赘述了。每一次新药的出现都对人类作出了很大的贡献,包括一些疫苗,这些新药的出现是非常有利于人类的。
当然遵循“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药品采购原则的意义,支持流通体制的改革。在流通行业的发展是很有好处的,对于企业来说也有一个整合的企业,让更好的企业发挥得更好,甚至把一些相对比较弱的企业带动起来,整合起来,对我们整个企业的制药行业非常有利。
创新对我们达到15年以后国家进入创新型社会也是一个非常好的触动,这也是引领人们健康,达到最高水平的行业。一个创新的行业还对社会政治和经济产生促进作用,我们药业有很好的发展的话,对我们的投资和对外合作,甚至出口、贸易、经济都会有非常大的贡献。当然这些是综合因素,所以制药行业的健康发展对整个社会的贡献也是不容置疑的。
关于药品的定价,我们现在碰到的问题还是在实施层面、地区层面。药品价格的原则,在实践当中是怎样的,国际上有几种方法,一个是市场定价,这是以美国为主。然后是利润力控制,这是英国为主。国际间比较价格,还有参考价格体系、制定报销价格、成本定价。中国是实行政府定价的同时,还指定药品采购的投标限价,这个限价有人说是所谓的二次定价,换句话说一个药品,在市场上涉及到政府定价,在涉及到招标采购的时候又是一个定价,这个就企业来说非常困惑,在中国来说也是比较独特的。在其他市场上没有两套体系。其他国家也有集中采购,但不是由政府或者是部门来说。
政府定价和药品采购价格是有区别的,政府定价是用杠杆的作用,其中国情制定定价政策,对同一个产品,生产企业不同,可能价格就不一样。在同一至两层次的同种药品,生产不同、价格相同。同时医院采购价格是来源于买卖合同,这个价格怎么样形成,是完全根据买卖双方的合同建立,所以他们这个价格可以波动,可能是低于政府最高零售价,而这个低于的水平可能还根据企业的经营成本、策略,甚至是药品质量有很大的区别。所以是基于一种买卖合同建立的,是在变化过程之中,我们目前的价格有一个政府最高零售价,还有一个医院的采购价,这是正常的,而且并不矛盾。我们可以看到发改委定价的时候是平衡各方利益,包括企业发展、病人利益、医院利润,在医院产生过程当中,可能会追求一些价格。正常情况应该是按照合同进行的价格。操作过程当中,有一个二次定价的状况,或者说招标的时候就有一个限价,其实这个并没有看到有哪个依据可以这样做。
基于目前的状况,我们刚才谈到的关于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我们对进一步药品采购提出如下建议。其中一条,我们希望借鉴国际经验,能够对整个国家的药品采购方法有一个总体的安排,而不是现在每个省不一样的做法,这样的话会给企业增加很多成本以及效率也不会很高。
具体来说,必须要强化“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结合目前的国情,以降价为目的的药品采购有潜在的风险,也不是发展方向,建议有关部门停止实施。政府定价的药品不再设置采购限价。药品采购以合同为依据,批量作价,这个价值还有一些其他因素来决定。目前有一些以政府为主导的采购方面,我们希望政府能够出面承担更大的一些责任,比如说企业和医院采购合同,政府出面做这个事情,就应该承担这个责任。我们也拜访过一些地区的,他们说这是挂网,应该是企业和医院的事情,我们现在没有办法控制,能够承担更多一些责任的话,会使这个市场更规范。(金丰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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