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处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一项重大的改变是医生开具处方须使用药品通用名称,这样可以方便患者买药时行使选择权,从而实现患者降低医疗开支的效果。
自5月1日《办法》正式施行已经过去了半个多月的时间,零售药店却没多大感觉,并没有出现理论上的推论——患者拿医生处方去价格相对较低的药店买药,《办法》真的对患者的购药行为没有办法吗?
药店的医院处方流量基本没有变化
北京的多家连锁药店在谈到《办法》所带来的医院处方流量时均表示没有明显变化。
北京德威治大药房总经理张玉宽向记者表示,“医院处方流向药店只是新《办法》的一个合理性推论而已。实际上,医院处方外流到连锁药店的现象不明显。”张玉宽表示,在《办法》出台之日起,德威治旗下的连锁药店就做了比较充分的准备,包括对驻店执业药师、店长和质量管理人员等进行了政策宣传和必要的知识培训,但在半个月的时间里,入店的处方数量没有大的变化。北京嘉事堂药店副总经理薛平定也表达了类似的说法。
执行不到位和便利因素限制了处方外流
张玉宽认为,医院处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对于处方外流进行种种限制一直是习惯性做法,如电子处方、密码代号处方等,医院对处方外流是有抵触情绪的。现在《办法》刚刚实施,执行上的一些问题可能是处方不外流到药店的一个原因。此外,患者对《办法》的实施可能还不太清楚,尤其是对于药品的通用名称很陌生也是造成处方不能外流的一个很大原因。
薛平定则认为,患者买药的便利性是很大的一个制约因素,毕竟在药店买药不见得能一次购齐。此外,北京的医保人群比较大,对价格的因素不是很敏感。《办法》的施行,不会很快就能起到促进医院处方外流的作用。
名词解释:通用名
一个上市药品通常有通用名和商品名。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名称为药品的通用名称。药品的商品名则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特定企业使用的该药品专用的商品名称。
一种药品常有多个厂家生产,许多药品生产企业为了树立自己的品牌,往往给自己的药品注册独特的商品名以示区别,因此,同一药品可以有多个商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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