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内一家知名抗生素生产企业的相关人士透露,自己公司因为青霉菌种失密而让整个集团蒙受了巨大的损失。“青霉素是青霉菌的次级代谢产物,而青霉素菌种的优劣则直接决定青霉素生产技术指标和产品竞争力。 我们整个集团经过几年时间的选育和诱变而培养出的优良菌种,发酵单位和指数高于国内普通企业20%左右,但遗憾的是这种优势只保持了半年左右的时间。”该人士不无气愤地说。
百世福达时代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总经理、长期从事知识产权纠纷代理工作的资深律师王浩认为,医药产业属于高科技产业,其特征就是拥有大量的知识产权,而企业在行业中是否能够保持长久的竞争优势依靠的正是对专属知识产权的保护。他表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把商业秘密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济信息,如产品的配方、制作工艺、方法、客户网络资源等。
“简单来讲,商业秘密就是除了专利、商标、药品说明书著作权等具有相应专门法律(如《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保护法》)保护之外的企业不愿对外宣布且拥有知识产权的一切内容。”王浩说,“上述公司的案例属于典型的商业秘密失密案件,而且目前这种情况在医药行业中是比较常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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