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首页-新闻-体育-娱乐-财经-IT-汽车-房产-女人-TV-视频-ChinaRen-邮件-博客-BBS-搜狗 

健康频道 > 搜狐健康专题-内容类型 > 药品招标为何价高者得? null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
时间:2006年07月13日15:34 我来说两句  

 
来源:卫生部网站

关于印发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药管市[2000]3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规范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卫生部共同制定了《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

  该《办法》已经国务院有关部委协调并报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将该《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办法》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卫 生 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年七月十一日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规范药品招标工作,依法认定药品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药品招标采购竞争机制,保障药品招标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药品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从事药品招标代理业务及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三条 对药品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实行资格认定和定期复审制。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认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药品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

  第五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卫生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工作进行监督。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对药品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

  第二章 申报和认定

  第六条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认定,由申请从事药品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并在征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完成资格认定工作并在15个工作日内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备案。

  第七条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获营业执照,具有从事招标代理并提供相关服务的资格;

  (二)与行政机关和其它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其它利益关系;

  (三)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有与开展药品招标代理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业务人员数量。在上述业务人员中,应具有占职工总数15%以上的具有药事法律知识和药学知识的专业人员。

  (四)有与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活动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施和资金;

  (五)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专业力量及与从事药品招标相适应的专家库;

  (六)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要求的其它有关条件。

  第八条 申请从事药品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在申请资格认定时,必须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提交以下证明文件:

  (一)可以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执照;

  (二)有关业务人员数量的证明资料和中级、中级以上专业人员及其药学专业人员情况的证明资料;

  (三)从事药品招标代理活动所用房产证明和相关设备、设施目录等情况资料;

  (四)从事药品招标代理所需相应资金的财务证明;

  (五)专家库名单及专家遴选方法;

  (六)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具备的其它证明资料。

  第九条 对经过资格认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然后,凭该证书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业务增项手续。经过资格认定并获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药品招标代理业务。凡未取得资格证书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代理药品招标业务。

  第十条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在承办药品招标代理业务时,应出示其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有效期限为二年。期满前2个月,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应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审申请。申请复审时,需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能够证明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另外,还需要提交税务部门审核通过的财务报表和说明。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接到复审申请并在征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对符合条件的,重新换发资格证书。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进行招标活动,并遵守药品招标程序和代理规范。

  第十四条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违反药品招标程序和代理规范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其药品招标代理资格,同时,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资格认定申请。

  第十五条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一个月内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视情节取消其药品招标代理资格或复审时不受理其复审申请。

  (一)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变化的;

  (二)药品招标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变化的;

  (三)药品招标代理机构注册地址变化的。

  第十六条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在终止药品招标代理业务时,应于一个月内将其资格证书交回。

  第十七条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在资格认定和复审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或暂停其三年药品招标代理资格,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资格认定申请。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药品招标代理资格,同时,今后不再受理其资格认定申请。

  第十八条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涂改、转让其资格证书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其药品招标代理资格,同时,今后不再受理其资格认定申请。

  第十九条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违反规定,未审查招标人、投标人合法资格及药品批准文号和药品质量检验报告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其药品招标代理资格。情节严重的,今后不再受理其资格认定申请。由于上述原因,导致招标了假劣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单位的委托并为其代理药品招标业务,或接受医疗机构的委托与无《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单位进行药品招标代理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其药品招标代理资格,同时不再受理其资格认定申请。药品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药品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和代理招标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国家有特殊规定要求的品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其药品招标代理资格,一年内不再受理其资格认定申请。

  第二十一条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药品招标代理资格,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资格认定申请。对情节严重的,今后不再受理其资格认定申请。

  (一)利用不正当手段,使医疗机构参加由其举办的药品招标采购活动;

  (二)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对药品投标人、招标人采取强迫、歧视或限制政策的。

  第二十二条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业务操作过程中,有其它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招标投标法》规定的行为的,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同时,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视情节取消其药品招标代理资格。

  第二十三条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对进行药品经营性交易的,视为无证经营药品,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招标代理机构未经资格认定从事药品招标代理活动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二十四条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违规进行的资格认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可分别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直接撤销其颁发的资格认定证书。对违规进行资格认定情节严重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停止其进行资格认定工作。发现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违法、违规活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可分别责令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理。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不能进行及时或有效处理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可分别停止其进行资格认定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直接撤销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药品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按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监督管理一章中规定的“不再受理其资格认定申请”,是指不再受理以该招标代理机构原法定代表人名义或其它主要负责人重新组建机构的名义或以主要违法、违规当事人名义或继续以该招标代理机构的名义申请的资格认定申请。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具有药事法律知识和药学知识的专业人员”,是指本单位在职职工,不包括兼职人员。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00-9-1 10:19:38  

(责任编辑:王乐羊)



共找到 1281895 个相关新闻.

我来说两句 全部跟贴 精华区 辩论区

用户:  匿名发表:  隐藏地址:
*用搜狗拼音输入法发帖子,体验更流畅的中文输入>>

设为辩论话题      


精彩图片推荐

广州姑娘迷上肚皮舞
姑娘迷上肚皮舞
甜死你的美味糖果
甜死你的美味糖果

热门健康推荐

相关链接




Untitled Document

搜狐短信 小灵通 性感丽人 言语传情
三星图铃专区
[周杰伦] 千里之外
[誓 言] 求佛
[王力宏] 大城小爱
[王心凌] 花的嫁纱
精品专题推荐
短信企业通秀百变功能
浪漫情怀一起漫步音乐
同城约会今夜告别寂寞
敢来挑战你的球技吗?
 精彩生活 

星座运势 每日财运
花边新闻 魔鬼辞典
情感测试 生活笑话


今日运程如何?财运、事业运、桃花运,给你详细道来!!!





月亮之上
秋天不回来
求佛
千里之外
香水有毒
吉祥三宝
天竺少女

精彩推荐

曝光女友美体全过程
曝光女友美体全过程

·搜狐健康 乙肝
·超级美味的鱼香茄子


频道精彩推荐

·印度孟买发生连环爆炸
·车臣匪首巴萨耶夫被击毙
·俄罗斯客机A-310失事
·2008奥运会 NBA 科比 F1
·2006世界杯 姚明 王治郅
·2006年德国世界杯
·世界杯赛程/电视转播表
·世界杯视频 积分榜
·世界杯精彩图片
·日产轩逸 奇瑞V5 s.h.e






秋天不回来
求佛
月亮之上
嘟啊嘟啊
千里之外
舞娘
迷糊娃娃可爱粉红卡通
四季美眉给你最想要的

news
搜狐分类 ·搜狐商机

劲爆论坛

·四种人切记不要吃鸡蛋
·八种蔬菜伤害皮肤(图)
·六种水果冬季必吃(图)
·最想傍富婆的三种男人
·七种好男人的面相(图)
·这五种食物别放进冰箱
·五种人不要喝鸡汤(图)
·吃火锅容易吃出三种病
·男人撒娇时的五大表情
·五种食物晚餐别吃(图)
·这二种人别吃苹果(图)

·一个北京女人的情爱史
·[连载]都市女子恋情录
·上海,我和我的爱人们
·[连载]离婚女人的故事
·与北京女人的缠绵性事
·我和我的13个网上情人

给编辑写信



设置首页 - 搜狗输入法 - 支付中心 - 搜狐招聘 - 广告服务 - 客服中心 - 联系方式 - 保护隐私权 - About SOHU - 公司介绍
Copyright © 2008 Sohu.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搜狐公司 版权所有
搜狐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62728061 举报邮箱:jubao@contact.soh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