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学论坛报记者]:
我有两个问题,6月29号人大通过了刑法修正案的修改,涉及到公司以及公司以外的其他行政人员的受贿的处罚。在刑法修正案里面的规定和卫生部出台的指导意见之间的衔接上,如果医务人员要是把起初收的回扣上缴的话,是否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因为这里规定了资金较多和巨大的问题。 这是第一个问题。第二,上个星期有媒体报道云南出现了“医闹”,一些无业人员为了谋取利益,根据医院里面出现的一些医患纠纷组织人员进行“医闹”,这个事件其实不是云南一地的事件,在全国各地都有,严重扰乱医院的正常医疗秩序,也损害了病人和医务人员的利益,有的地方医院为了息事宁人,不是很有原则地进行赔偿,这又牵涉到国有资产的流失,卫生部作为医院的行政管理机构,对这个事情怎么评价?是否有一些指导和措施?
(2006-07-10 11:22:03)
[毛群安]:
时间关系,我简单回答。关于刑法修正案修改的报道我们也都注意了,我们肯定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我们的一些规定和做法,必须在法律规范的范围内执行,这应该没有矛盾。关于你说的云南的报道我也看了,目前确实在一些医疗机构中,活跃着一批人,就是说现在在医疗机构里面经常活动的群体,他们不是倒号,而是找一些发生医疗纠纷和可能发生医疗事故的人,他们借这个名义,到医院通过闹事获得经济好处,是指这个意思。所以,媒体把他们叫“医闹”,就是闹事。
(2006-07-10 11:24:19) (责任编辑:王乐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