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获悉,四川省物价局和省卫生厅联合发出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据悉,有条件的三级乙等及以上医疗、妇幼保健机构可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开展服务时不得与基本医疗服务在同一区域进行;特需医疗服务费用不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
特需医疗服务由患者自愿选择,医疗机构应在显著位置公示特需医疗服务的有关规定、服务项目和价格,让患者明明白白消费;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对其收支情况实行独立核算,出具特需医疗服务收据时,应注明“特需医疗服务”字样;开展特需医疗服务不得对基本医疗服务产生负面影响。
特需医疗服务门诊应具备单独区域或楼层,形成独立诊疗小区,候诊区配置空调、沙发、电话、电视、饮用水、书报等;应配有导诊护士为有需求的病人提供咨询、挂号、导诊、交费、取药、护送等方面的快捷服务。(四川日报/记者 肖晓) (责任编辑:王乐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