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卫生部发布第42号部长令《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对医师外出会诊做出明确规定。今后,凡医师到其他医疗机构出诊,必须征得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医师在外出会诊时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报酬,不能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该规定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发布《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主要是规范医师会诊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规定》,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需要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时,邀请医疗机构的经治科室应当向患者说明会诊、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后,报本单位医务管理部门批准;当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征得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同意。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拟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需向会诊医疗机构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 规定强调,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邀请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等情况时,医疗机构不得派出医师外出会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