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有性、异配生殖的动物;都具有追逐异性的欲望并力求与之作肉体接触的交媾行为,称为性欲与性行为,这在高等脊椎动物中表现尤其明显。动物的性欲是非理性的,只要到了发情期两性交媾不择地点、不择场合、无固定对象,纯粹是一种随机行为,称为“野合”。在人类婚姻发展进程中,最早的人类性交也具有随机性和野合性。
随着文明发展,人类从毫无遮掩的裸体状态进入用树叶遮身,从此性器被包裹了起来。一夫一妻制的出现,婚姻不只是使一对男女结成共同生活的伴侣,也使他们的交媾达到具有相对稳定、持久的联结性质。
“洞房”一词源于先民交媾的山洞,这里黑暗而隐蔽,是快乐的两人世界,性生活的排他性是性文明发展迈出伟大的一步。当今的洞房花烛烛光朗照,不是现代人不再有了性羞怯,而是法律确认婚床上的交媾是合法的。尽管婚床上的交媾未必都是道德的,譬如违背当事人意愿的政治婚姻、买卖婚姻和包办婚姻,就最不道德,但交媾是否发生在婚床上,却成了判断“人性”或“兽性”的重要区别。人们习惯地把不是发生在婚床上的性交称为野合。平心而论事实远非如此简单,有时婚床上的交合存在“合法”与“合理”的冲突,非婚床上的“野合”却也是道德的、合乎人性的。交媾的社会性破坏了交媾的自然性,人类在是否婚床性交与是否合乎道德这两个同样可以论证的命题之间,陷入了难以自解的矛盾。
“床第之私”表明了婚床是发挥婚姻生理功能的合法场地;婚姻的生理功能一是繁衍后代,二是获得心身欢愉。
“什么性交频率最为恰当?”是许多夫妇关心的问题。我们在《人——这个动物》的连载中曾经讨论说,“每一对夫妇确定自己最适当的性交时间长短,原则上应以一次性行为后双方不感到疲劳不适为准。”人们很难对性生活做出周密安排,很多人的性交是兴之所致,“一对夫妇性欲求行为动机值高涨的情况下,每周有3~4次性交不算过多;当性欲求行为动机值比较低落时,每周一次或每月一次性交也不算少;”这里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从生理情况看,总体上较年轻男子所得到的性交机会,比他们实际需要的要少一半;一般男子过低地估计了自己可以达到的性交频率,而女子则过高地估计了自己可以能达到的性交频率;人类性交不同于动物交配,一个对怀孕担心、考虑是否处于安全期而又没有采取避孕措施的妇女,她们所提供的性交机会一般低于其配偶的实际需要;很少能有一对夫妇在对性交频率上,能取得完全一致的意见。
从野合到婚床出现,再到对性交频率的关心,是人类婚姻史上经历的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