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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立方
不能简单讨论对与错
某报社健康版编辑任先生:“走穴”本身并无可厚非,问题的关键在于应该尽快填补法律上的漏洞,完善约束和规范机制,以平衡医院、医生、患者三者之间的利益。
首先,对兼职医生应实行执业准入制度。这是指根据现存和新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医外行医的兼职医生,必须具备获得执业许可,职称达到一定级别等相关资质,方准予兼职的制度。
其次,兼职医生、邀请医院、兼职医生所属医院应该签订内容具体、明确的服务合同。合同中,除规定兼职医生的职责、报酬外,尤其应该明确三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以及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这样,一旦医生在院外行医过程中出现医疗事故,在强有力的证据面前,医生、医院都无法推诿责任,患者的权益将得到保障。
此外,为减少类似娱乐圈中“走穴”导致的税款流失,应制定兼职医生的劳务标准,完善相关领域的税收立法,加强执法手段,并且将兼职医生的税收纳入税务部门的监督之下。
医生走穴应先定规矩
北京某高校研究生洪亮:对医生“走穴”我是这样看的,如果一切都规范地实施,“走穴”是有可能实现三赢结局的。病人省却了长途奔波的费用和劳苦,医院通过请名大夫增加了交流机会,提高了自己医院的医疗水平。当然,那些“走穴”的医生,一来增加了自己的收入,二来也让自己的专业水平得以更加充分地发挥作用。
但医生“走穴”出现的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建议各级卫生部门能否借鉴国外的经验,对“走穴”医生的资格设定一个标准,并为这些医生建立特别档案,每年不定期地对“走穴”医生进行基于治疗成功率、死亡率和并发率为客观标准的随访。假如不合格,主管部门可随时取消其“走穴”资格,从而保证“走穴”医生的医疗质量。同时,实行可“走穴”医院的准入制,规定最低“走穴”医院的级别,实行医生和医院签约制。还应该制定对医疗事故的处罚原则,如属于技术方面的责任将由医生来承担,属于护理方面的责任将由医院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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