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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血可能染病是没有任何争议的,即使是经过严格初复检的血液,也往往因目前检测技术的局限和病毒处在“窗口期”而排除不了风险。对这种无法避免的情况,当下医疗机构给患者提供的“输血同意书”上已事先交待了:一旦输血感染,医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新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也明确规定: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的不良后果不属于医疗事故。因此输血感染纠纷诉诸法院的民事案件虽屡见不鲜,但患者胜诉却吃劲得很。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是否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关键在事件的发生过程中,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是否存在过错,而在现实中,要拿到医方的“过错”又谈何容易?如果拿不到对方“过错”,连保险公司都不予理赔。
人命关天,即便是万分之一的感染率,对患者来说,也无疑是百分之百的灾难。不输血,能不能活命后果自负;如果输血,一旦染上肝炎、艾滋什么的,后果还得自负——输血要由病人本人同意才算数,这是一项满足患者知情权的制度安排,不能不说医方没给患者知情权吧?但我想问的是,医方在向患者提供风险可能的知情,和自身不承担责任的知情之前,是否还向患者提供过足够多的治疗方案的知情?
众所周知,医疗机构是一个具有高度专业性的行业,在医疗专业知识和技术方面,由于医方具备了大量患者不具备的信息,而且有充分的理由和条件对患者作出主观引导,往往是医方说什么,患者就是什么,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使患者具有一定的盲从心理。就拿手术签字来说吧,刀又不掌握在自己手上,没有渊博的医学知识,患者怎么知道该签还是不该签?加之“同意书”又几乎都是医院单方面制定的“格式”文本,对患方有多项约定,对医院该负的责任却很少提及,但人等得起病等不起,不签字行吗?再说输血,输血可能染病不错,可除了异体输,难道就没有别的安全输血方式了吗?据媒体披露,目前在国外临床广泛应用的自体血回输,国内的很多医院就有条件做,这种输血方式不仅可以降低输血反应和避免因输血感染艾滋病、丙肝等传染病的可能,而且还可以刺激造血功能,有益于手术后的恢复,并且节约费用。《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在诊疗过程中要尽量少输血,必需输血时应多考虑成分输血或同体输血。但现实情况是,不仅自体血回输,就是其他输血方式也少见医方宣传介绍,多数主治医生已习惯了按主观意愿提供治疗方案,可想而知,患者在一无所知的情况下就会少有选择甚至别无选择。而在这信息不对称的背后,谁敢肯定隐藏的就没有道德风险?
现在上上下下都在呼吁要尊重和保护患者的知情权。在我看来,切切实实维护患者的正当权益,最关键的,是看医方重视的是什么知情权?给予患者的,究竟又是什么样的知情权?如今一提起医患纠纷,很多医疗机构苦不堪言,并为此被迫采取多种措施防范预警。但与其强调手术中可能发生的种种不良后果,要患者签订越来越多的防护性协议,不如加强沟通,向患者讲解多种治疗方案及适应症,使他们充分了解不同方案的固定方法、应用器械的差异、具体的手术过程、预后效果及相应的治疗费用,对治疗方案作出知情选择。这种知情权目前是稀缺资源,但也恰恰是患者最需要的知情权,患者到医院看病、付钱,最需要的不就是医生的专业知识和服务吗?而如果医方在和患者签定各种“同意书”之前,先向患者提供治疗方案的知情“选择书”,这不仅是“患者至上”、医方提高服务意识的真动作,很多本不该发生的医患纠纷也许就能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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