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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计划免疫规范化接种门诊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卫生部的要求,为进一步提高全省计划免疫工作质量和免疫接种门诊规范化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计划免疫接种门诊(以下简称接种门诊)是指经县或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定点进行计划免疫预防接种,并有固定的接种用房、设备和防保人员,以及相应管理措施的门诊;规范化接种门诊则是在接种门诊的基础上完全按照规范的标准和按技术操作规程进行免疫接种。
第三条 农村接种门诊以乡(镇)卫生院为单位开设,大的乡(镇、街道)或交通半径较远的,可以开设固定的接种门诊分部;城区接种门诊的开设,可根据当地人口密度、卫生保健覆盖面、卫生医疗保健单位分布等情况,进行统一规划确定,由辖区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或有防保科的县级以上医疗保健单位承担。
第四条 根据服务工作量的大小逐步推行按日、周、旬接种制度。门诊服务对象以0—12月龄儿童的基础免疫和适龄儿童的加强免疫为主,逐步扩大到其他疫苗的接种。
第五条 计划免疫规范化接种门诊将分为示范接种门诊、规范接种门诊、合格接种门诊三类。
第二章 接种门诊建设标准
第六条 接种门诊用房
1、接种门诊用房至少要设2个单间,总面积要求在30m2以上。
2、接种门诊环境整洁、光线明亮、空气流通、地面平整,并与其它病房、普通门诊、放射室、注射室用房分开,并保持一定距离,避免交叉感染。
3、接种门诊应设接种室和资料档案室,卡介苗应设专室或专用操作台。
第七条 接种器材与配置物品
1、每个乡(镇、街道)卫生院必须配备一台装有脚架的普通冰箱,并放置在干燥、通风的房间。
2、每个接种门诊应配备3个以上冷藏包,冰排按冷藏包所需数量的1倍配置。
3、配备足够的接种器材,包括针头、注射器、脱脂干棉球、75%酒精棉球、镊子、砂轮、汤匙、茶杯,健康体检器材和急救药品。注射器材配备量应是一次门诊人次量的1.5倍。配备卡介苗专用注射器。
4、备消毒设备:高压消毒锅、紫外线灯等。
5、配备一定数量的体检器材及应急处理药品。
6、接种门诊要配足桌、椅,接种时,各种疫苗要分苗、分桌摆放,做到”一苗一室”或”一苗一桌”,季节性接种疫苗要与以上疫苗接种日分开。
7、操作台面应铺设白色消毒台布,摆放接种盘、醒目的疫苗名称标牌等。
8、接种门诊应有夏季降温与冬季保温设施。
9、接种门诊室内要定期采用消毒剂或紫外线进行消毒。
10、每间房屋应张贴计划免疫宣传品,并张贴接种工作制度等。
11、接种门诊要配备档案资料柜。有条件的地区应配备计算机,逐步采用计算机管理。每个县(区)至少要有1个以上的试点单位。
12、接种门诊应配置痰盂、废纸篓等卫生用具。
第三章 接种工作人员任职资格及管理
第八条 接种人员应有中专学历,从事防疫工作2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责任心强,受过县级防疫站计划免疫知识和技术培训,获得合格证件后上岗。
第九条 接种人员必须责任明确,严格执行部颁《计划免疫技术操作规程》,熟悉接种方法、部位、途径、剂量,以及一般反应的处理方法。
第十条 开展接种工作时,工作人员要穿戴工作衣、帽,佩带标志上岗。接种卡介苗的人员应佩戴卡介苗接种上岗证。
第十一条 接种人员要相对稳定,如需调动,须经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意,并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月召开一次例会,对乡级接种人员进行接种前的业务培训。
第四章 疫苗的供应和管理
第十三条 乡级接种门诊每次门诊的疫苗需要量按以下公式计算:[本月应种(基础免疫+加强免疫)人数+上月未种人数+新流入人数]×每人次剂量×疫苗损耗系数疫苗需要量由乡卫生院于每次开诊前1周上报县级卫生防疫站。
第十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预防用生物制品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计划免疫用生物制品实行计划订购和分发。
第十五条 乡级计划免疫所用疫苗,由县级防疫站按规定温度(4—8℃)运送到乡级卫生院,不得在自然温度条件下运送疫苗。
第十六条 疫苗运到乡级接种门诊时,应按规定储存温度放入冰箱。麻疹疫苗、脊灰疫苗应放在冷冻室内,卡介苗、百白破、乙肝疫苗应放在冷藏室内。各种疫苗均应按品名、批号、效期分别存放。
第十七条 实施接种时,从冰箱取出疫苗。在接种过程中,对未打开的疫苗应放入装有冰排的冷藏包内,以保证疫苗的免疫效价和质量。
第十八条 接种工作结束后,已打开未使用完的疫苗应废弃;未打开并冷藏的疫苗可放入冰箱,下次使用。
第十九条 接种人员要按规定进行冰箱温度记录,每天上、下午各一次。要做好疫苗的领发记录,登记疫苗名称、数量、生产单位、批号、失效期,领发人要签字,并做到苗帐相符。疫苗领发记录要妥善保存,以备查。
第五章 注射器材的供应和管理
第二十条 要采购安全、可靠、质量合格的注射器材。凡采购的一次性注射器均要三证齐全。
第二十一条 提倡使用一次性注射器。若使用玻璃注射器时,要求采用压力蒸气灭菌,做到一人一针一管一用一消毒。
第二十二条 注射器材经压力蒸气灭菌后放置时间超过一周,应重新消毒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三条 接种工作结束后,一次性注射器应毁形或深埋,绝对不得再次使用;玻璃注射器材有破损、针头变钝或带钩的,应及时剔除;完好的玻璃注射器材要清水浸泡、冲洗、沥干后,用脱脂棉纱包好待消毒。
第六章 接种实施与反应处理
第二十四条 接种前的准备工作
1、按实接种对象(包括流动儿童),填发接种通知单,并送到儿童家长手中。
2、疫苗准备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要求进行。
3、接种器材准备按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五条 接种
1、工作人员要做好现场宣传和组织工作,维持好接种秩序。
2、工作人员应核实接种对象的卡、证,询问健康情况、既往病史、过敏史等,严格掌握禁忌症。
3、工作人员应检查疫苗品名,确实无误后,按技术操作规程要求进行接种;接种后应观察15分钟方可让接种对象离去。
4、严格执行“儿童免疫程序”,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接种年(月)龄组。
第二十六条 接种后的工作
1、工作人员要及时填写接种证、卡,未完成针次的疫苗不得交予家长保存。
2、认真做好接种情况的统计、及时填报接种报表。
第二十七条 接种门诊应建立“预防接种副反应登记册”,对不同疫苗(针次、反应类型)的副反应要作详细登记,定期报告县级防疫站。一旦发生接种异常反应或接种事故,应及时进行现场对症处理,严重者送上级医院诊治,并立即电话上报县级卫生防疫站,配合上级部门对严重的异常反应或接种事故进行个案调查、采样和病例随访。
第七章 资料管理
第二十八条 预防接种证、卡的管理
1、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
2、每名适龄儿童都必须按规定建立预防接种证、卡,并实行凭证办理入托、入学制度。
3、城市在1个月、农村在2个月内,由户口所在地的基层接种单位负责建立接种证、卡,0-7岁儿童健证、建卡率要达到98%以上。
4、在当地居住3个月以上的适龄儿童必须由寄居地的接种单位建立接种证、卡;儿童迁入时,接种单位要主动向家长索取接种证或免疫史证明;对7岁以下流动儿童要专门建立登记本,建立预防接种证、卡,进行定点接种,对辖区流动儿童每年进行2次调查登记。
5、接种证、卡要用钢笔填写,文字书写要工整,各栏目内容应准确完整,日期均填写公历。
6、接种证由儿童家长保管,接种卡由接种单位保管。
7、乡级防保人员应掌握辖区人口、出生率、0-7岁分年龄组人数,传染病疫情及疾病监测、预防接种工作等本底资料。每季度要对0—7岁儿童进行一次接种卡片的核查与整理,及时补卡和剔卡。
第二十九条 按照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下发的各种报表的要求,按期进行统计、填写和上报。
第三十条 按照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并建立健全计划免疫技术档案。
第八章 检查、考核与验收
第三十一条 县(区)卫生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两个月对乡级接种门诊的工作进行一次抽查,每次至少抽查2—3个乡(镇)。
第三十二条 合格接种门诊由县卫生局验收发证,规范接种门诊由市卫生局验收发证,示范门诊由省卫生厅验收发证。
1、示范接种门诊的申请验收条件:按本办法附件“陕西省规范化接种门诊评审标准”(以下简称“评审标准”)考核,总得分95分以上,其中,基本条件部分、接种实施、资料管理每项得分率在95%以上。
2、规范接种门诊的申请验收标准:按“评审标准”考核,总得分90分以上,其中,基本条件部分、接种实施、资料管理每项得分率在90%以上。
3、合格接种门诊的申请验收标准:按“评审标准”考核,总得分80分以上,其中,基本条件部分、接种实施、资料管理每项得分率在80%以上。
第三十三条 省卫生厅颁发的证书,有效期为3年,在此期间,如果出现接种率下降,相应传染病暴发或接种事故等,将取消相应的证书。
第三十四条 规范化接种门诊评审标准附后。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地(市)卫生局可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各地的具体实施细则及相应的配套措施。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颁布时间:2002-07-03
陕西省卫生厅
二○○二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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