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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举报起纠纷 医院食言成被告
东方网

   时间:1月25日
  
  致电人:刘先生
  
  事由:医院向社会悬赏公告,凡举报医院存在不正之风,可以获得奖金1000元,而举报者举报内容确定属实后,医院却食言不予兑现
  
  举报者:医院出尔反尔
  
  举报者称,铁路医院自1997年向社会作出承诺,凡举报医院不正之风者,医院奖励举报者1000元,承诺就贴在一楼大厅一进门的地方。2001年1月份,我因患皮肤病到铁路医院就医治疗,大夫向我出售了自制的皮肤药。我用药后没有任何疗效,即认为药品为伪劣品。2001年2月3日,我向铁路医院举报医院皮肤科大夫向患者出售自制的不合格伪劣药品,并且私自收费。举报查实后,我要求医院兑现诺言,支付奖金1000元。而医院却说,承诺是前任院长搞的,医院现在对以前许下的承诺一律作废,并执行新的规定,故对兑现承诺不负有义务。这明显是推脱责任的遁词,我的诉讼请求是:铁路医院支付我举报奖金1000元,误工费、精神损失费500元,诉讼费由铁路医院负担。
  
  医院:悬赏广告已经过期
  
  
  铁路医院辩称,我们医院曾经同意给如实举报者奖金1000元,那是为了促进医院的监督管理,不让我们医院站在被告席上。1998年前,我们铁路医院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所有科室不允许私自收取各种费用,对举报者给予奖励1000元。该承诺没有期限,书面承诺曾在铁路医院公开张贴过。自1998年起,该承诺内容即已不在铁路医院内公开张贴,该承诺也就失去了效力。
  
  另外,举报者对广告承诺的内容不清楚,我们要求举报者提交我们书面承诺的材料,举报者却不能提供,故我们现在不同意给举报者的钱。
  
  法院:举报者与医院无合同关系,故驳回举报者诉讼请求
  
  
  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铁路医院的承诺在性质上属于悬赏广告,是为要约。铁路医院的承诺没有期限,但因自1998年起,该书面承诺即已不在铁路医院内张贴,则该承诺已经失去要约的效力。举报者在2001年1月及以后时间内去铁路医院就诊,未曾见到院方大厅内张贴书面承诺,且其对要约的存在及内容均不清楚,则应认定铁路医院对举报者无要约行为存在。没有要约,就没有合同。举报者举报大夫出售自制药品的行为发生,并不能使铁路医院与举报者之间形成合同关系。举报者的诉讼请求则正是假定了其与铁路医院之间合同关系的存要。而综上述,在双方的合同关系不存在的情况下,举报者的诉讼请求即失去了事实依据。没有要约,也没有合同,又何谈违约呢?据此,顺义法院依法判定:驳回举报者的诉讼请求。
  
  举报者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北京青年报1月29日
2002-01-29 13:5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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